談憲改的一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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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政體制中的五院關係,有很多委員提到考試院和監察院的問題。過去我們推動政府改造及瘦身,現在要進一步推動憲政機關的瘦身,剛剛有先進提到,考試院和監察院維持這麼龐大的架構,但以其職權來看,不需要這麼多人員,以跟我們國家人口規模相當或稍微多一點的國家來看,瑞典和英國的監察使可能只有三個人,可是我們台灣的監察委員有那麼多人,考試委員也是一樣,也有同樣的問題,所以我贊同很多提案,我們未來應該考慮廢除考試院和監察院,它們的職權全部回歸行政院及立法院,這樣做並不會影響到原本五權的概念,監察權和考試權實質上還是存在,只是在權力的行使和機關的設計上要更適合台灣現在國家規模的需要。
 
除此之外,這次修憲提案當中沒有討論到的就是司法院的部分,簡單來說,司法院也需要瘦身,現在司法院有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改制成法院以後,有公懲會法官,像美國這麼大的國家,聯邦最高法院才九個大法官,處理上述這些不同法院的事務,而我們的法官編制是美國的好幾倍,所以我認為這部分需要瘦身。在這次修憲,並沒有委員提出這部分的相關提案,所以我想提醒立法院。
 
關於不在籍投票,這是剛剛很多人談到的問題,這個問題可能要慎重考慮,雖然在技術上沒有問題,可是我們必須考慮一點,總統大選是全國性大選,不是在處理地方事務,不論住在台灣的哪個地方或是國外,都可以來關心國家大事,參與投票,進行政治上的判斷。至於屬於地方事務的部分,如果沒有回到地方上,對地方的政情有所了解,你要怎麼投票呢?事實上,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提供的是方便性,我不用回去,在異鄉就可以決定故鄉的事務。剛才黃世安博士提到一個很好的例子,在人口少的偏鄉地區,不住在原籍的公民人數可能會比住在原籍的人還多,這樣會變成由不住在當地的人來決定當地的地方事務。在這種情況下,從基層選舉到全國性選舉統統都要實施不在籍投票嗎?我覺得我們應該要區別它的層次。如果是全國性選舉(如總統選舉),我贊同開放不在籍投票;如果是基層的選舉,我們可能要慎重考慮。
 
其次,很多人提到國會選制和國會席次的問題,針對這次的提案,廖達琪教授有提到共識型民主的問題。共識型民主和多數決民主這兩種民主制度是取決於該社會是不是一個分歧的社會或多元的社會。台灣的確是多族群的國家,我們有傳統四大族群,目前法定的原住民族也有16個,我們是一個多元族群的國家,所以在設計憲政體制與國會席次時,一定要考慮到如何讓不同的族群都有機會在國會中都有其代表性及發言權。在目前我們所看到的修憲提案當中,我覺得對這個問題處理得最直接的是李應元委員的修憲提案。他的提案規定,在各政黨全國不分區的提名名單當中,原住民族必須受到七分之一的保障,我覺得這是最貼近目前台灣多元族群與政治現實的提案。這個部分可能需要我們大家的提醒和重視,因為這項提案已經進入立法院了,我們可以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將目前的國會制度修得更完善。
 
此外,很多人在提到票票不等值的問題時,會拿連江縣和台灣本島縣市來做比較。我要提醒一下,這樣的比較是有問題的,為什麼?因為在憲法增修條文當中,有特別保障離島(如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的參政權。另外,對於原住民的保障,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也有所規定。換言之,從憲法平等權的角度來看,離島地區和原住民族是受到憲法特別保障的,它們怎麼可以和台灣本島一般性的作相比?我覺得用這樣的方式來論證票票不等值的問題是一種誤會。
 
儘管如此,我仍然認為目前國會席次應當適度增加。由於目前不分區的席次太少、門檻過高,使得台灣多元的社會力量沒有辦法進入國會──尤其是透過分區的制度。我們可以看到在太陽花學運之後,出現了非常多新興政黨,他們都希望能夠透過選舉在國會中擁有不分區立委的席次。為了回應社會的發展,我覺得我們應該要嚴正地考慮增加國會席次,特別是不分區立委的部分。
 
                             (本稿係2015.4.30於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公聽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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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元
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暨華人民主書院理事長、台灣獨家傳媒智庫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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