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射的飛彈、錯亂的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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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風三號誤射事件,引起社會譁然,高雄地檢署雖已進行偵查,海軍亦公布懲處名單,行政院亦下令徹查是否有洩密。惟以目前情況,凡此究責,恐都會有其問題存在。

關於此次雄風飛彈事件,發射者雖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第1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毀壞武器罪。惟以海軍說法,飛彈乃為士官所誤射,就頂多觸犯海空軍刑法第58條第2項,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罪。不過,因此次誤射造成一死三傷,依據刑法第55條,基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必須從一重處斷,致僅能論以刑法第276條第2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業務過失致死罪。

由於現行刑法,並不承認過失型態的共同正犯,故即便船艦上級軍官,對於離譜至極的飛彈誤射,有著極大的監督疏失,甚至是放任下屬擅自行動,卻也因發射行為非為其所下令,致不可能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這也是檢察官到目前為止,僅對兩名基層士官列為被告且交保,其他軍官皆以證人身份請回之因。而此等刑不上軍官的失衡狀況,亦反應在行政懲處之上。

雖然對於軍人的行政懲處,目前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有相關的懲處輕重、權責與程序之規定,但無法否認的事實是,主管長官仍握有相當大的權限。尤其如此次事件,擁有懲處權力的海軍司令部,本身就是最該被檢討之對象,何能公正為調查,更何能因此做出公平之處分?而從目前公布的懲處名單,又是下官重罰、上官輕放的結果,讓人有推諉與卸責之感,更暴露了軍隊權責不明的紊亂現象。且試想,如果此次金江艦的甲級演練相當成功,並由司令部報請國防部為相關獎勵,到底會是上官記功多、還是下屬記功多,答案實不言可喻。

此種懲罰的不均衡,也會影響到國家對公務員的求償上。因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國家對人民為國賠後,對於有責的公務員雖有求償權,卻僅限於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況。則像這次的誤射事件,所有刑事究責可能皆不會及於上級軍官、記大過者又僅限於兩位士官下,最終得負賠償責任者,必又落到最下位的軍人身上。

至於洩密部分,根據刑法第109條第1項,故意洩漏國防機密者,可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即便是過失,依據國家機密保護第32條第2項,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由於洩漏國防機密乃屬於外患罪之範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一審必須由高等法院為審理,故其偵查與起訴,就得由高等檢察署來行使。

惟檢察署在組織上,雖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但對於犯罪案件的訴追,乃具有獨立性。故除了檢察總長、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並依據法官法第93條所規範的範圍內,才可對檢察官的具體個案為指揮與監督。這也代表,法務部長,甚或是行政院長,雖在形式上為檢察官的上級,卻無權對個案下指導棋。也因此,行政院長對於誤擊事件所涉及刑事不法的調查,就僅能向檢方為告發,致不能為任何的指令或指示。

又國防機密與否,並非由行政機關說了算,而須是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為核定。故針對雄三誤射一事,是否在第一時間,就由主管機關核定為機密,就屬於洩密罪成立的前提要件。其次,就算此事被核定為機密,惟依國家機密法第4條,必須是基於國家安全與利益有受損害之虞者,才得核定為機密。且依同法第5條第2項,機密核定,不能是為掩飾違法或行政疏失,更不能是為拒絕或延遲本應公開的資訊。所以,就雄風三號飛彈的操演,並非是處於真正的軍事演習,更因是誤射,已與軍事機密無關,卻因此會對一般船艦造成威脅,事實也證明造成一死三傷要成立洩密罪,實也有其困難。

不管是我國自行研發或是向外國購買的飛彈,每枚價格動輒上億,若可以這麼輕易的,由一位士官全權掌控與發射,不僅民膏民脂付之流水,更令人擔心,原本用以保家衛國的武器,是否隨時會傷及平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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