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是依靠客觀事實、還是理所當然的偏見——從Terry案談起

Date:

客委會主委李永德於外出購物時,遭警察臨檢,因此質疑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事實上,實施臨檢到底需要達到如何的門檻、人民是否必須絕對服從,甚至警察能否強制帶回警局等等,不管大法官如何解釋、法律如何規定,都必然引起爭議,且他國亦然。這可從美國的Terry案及之後的影響,看出一些端倪。

Terry案,看何謂「合理懷疑」
根據美國憲法增修第4條,必須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且需要有法院所簽署的令狀,才得對人民進行逮捕或搜索。而可以允許的無令狀例外,必然是基於緊急性,如現行犯或有緊急逮捕與搜索的必要等。只是如此嚴格的要件,很明顯是針對犯罪行為;但在警察的一般性盤查(stop and frisk),其目的在預防犯罪或治安維持,到底要不要適用這麼高的門檻,就一直有爭議。

196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一件警察盤查案件的適法性進行審理。此案源於警官Martin McFadden,因在例行性巡邏時發現,兩名黑人John W. Terry和Richard Chilton,一直來回並觀察某家商店,於是以當警察多年的經驗,認為他們可能要偷竊或強盜,故上前進行盤查,並以手槍要求趴下並搜身。結果找到非法槍械,嫌犯也因此被起訴並定罪。惟Terry卻以此盤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若依據法條文義,警察以自我的經驗法則來判斷犯罪是否發生,確實很難說是有相當理由。不過,聯邦最高法院仍以八比一的多數決,承認此等盤查的合憲性。而在由首席法官華倫(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所主筆的多數意見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要件並非絕對,警察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有犯罪即將發生時,基於保護自己及公眾安全,就可對人民進行暫時性的詢問與搜查。這起案例,就成為例外允許的狀況。

惟因這種暫時性的盤查,發動門檻低,又無需法院的令狀,如何防止濫權,就會產生疑問。故在判決理由書上強調,所謂合理懷疑必須要有特定的事實為依據。Terry案中的警官,並非單憑直覺,而是重複觀察到嫌犯來回同一路線超過二十次,因此推論出有犯罪可能。同時,即便在這種情況下允許警察盤查,但此時對相對人的搜查,也只能是基於保護警察自身安全的所謂外表碰觸(即英文的frisk),這明顯與有令狀的搜索範圍小的多。而此判決所設下的限制,後來就被稱為Terry-Stop rule。

反恐+川普上台,合理懷疑恐被濫用
不過,就算法院對盤查設下限制,卻因合理懷疑的空洞性,問題仍未解決。尤其是美國臨檢黑人的次數與人數遠遠超過白人,甚至高達三倍以上;再由於21世紀,強調反毒與反恐之故,中南美洲移民與穆斯林教徒,又成為警察自然而然會去盤查的對象。這種僅以種族外貌為主要考量,而毫無事實根據的臨檢,一般稱為racial profiling,雖然一再受批評,某些州也特別立法禁止,但由於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即便是基於種族因素的警察權行使,也無法對之進行有效的法律究責。

更麻煩的是,川普上台以後,為了實踐其反恐與維護社會治安的承諾,除了發布對穆斯林國家人民入境的禁令外,亦宣示將推動更為強悍的盤查法制,以達成犯罪零容忍的社會。如此做法,只會使種族偏見的種子,更深藏於執法者腦中,更易使非白人的族裔受到不公平對待。原本已經存在的種族裂痕,肯定也會因此加深,更注定警察不當盤查所引發的暴力衝突,將會一再發生。

從美國的經驗,不得不讓人思考,所謂合理懷疑,所依憑者,恐是刻板印象遠多過客觀事證。於台灣來說,又何嘗不是如此。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分享文章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

你可能還感興趣的新聞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