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傳出台北101大樓及松山機場遭空拍機侵入甚至事故問題,台北市長柯文哲今(23)日再向中央喊話,應儘速立法,並講清楚,何時會完成法令;政院今天下午開會討論,強調必須拉高到國土安全層次思考,並在確保國家安全與公眾安全的前提下,同時保障個人權益及合法活動,提出管理原則與修法方向。
政院強調,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疑慮之遙控機的使用區域等限制,地方政府已可依據現行公共安全相關法規予以限制。民航局在會中表示,相關法規的第一波修正將在九月中旬前完成,以利立法院在下一會期進行討論。
行政院表示,自去年起即針對無人航空器的管理議題召開多次跨部會會議,研商遙控無人飛行器的管理方式;由於相關議題與國內外安全相關案例日增,政務委員葉欣誠於本月中旬即請國土安全辦公室召集相關部會研商,並於上週發出開會通知,定於今(23)日開會。
政院表示,會議的重點包括針對無人航空器的性能區分與酬載功能的管理、近年管理案例處理情形、國外的管理現況以及預防管制原則等。葉欣誠今日已邀集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部會,針對「遙控無人航空器」的管理議題進行通盤性的討論。
政委:從國家安全與公眾安全思考
葉欣誠指出,無人航空器是可應用在各種情境如救災、治安、研究、空拍、休閒的新興科技,雖有其便利性,但也可能因為使用不當,危害飛航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產生個人隱私顧慮;甚至成為有心人士做為攻擊武器,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葉欣誠強調,無人航空器不僅是「空拍機」,必須拉高到國土安全層次思考其各種使用情境與衍生的安全議題,「國家安全與公眾安全是一切的前提,政府同時兼顧個人權益與合法活動的保障」。
交通部民航局在會中說明,目前民用航空法對無人航空器的飛航範圍已有管制,未來將朝向以重量和自用、以及公務或商業用途來區分管理措施,包括人員資格、空域協調、器材認證與登記。並將針對現有法規不足處進行修法,訂定授權依據及規範。
此外,交通部另將邀集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研商中央與地方的管理規則的搭配方式,以利地方政府研訂因地制宜的規範;交通部民航局應分析各國法規管制強度,以「擴大規範、明確權責、符合現況,為未來發展預留彈性」為原則,對於私人使用、公務使用、商業用途等考慮不同的規範強度。
政院指出,內政部警政署應以治安維護的角度,提出無人航空器可能造成的各類問題的情境,以及相應的適用法規與處理方式。
政院表示,無人航空器的科技發展快速、日新月異,歐美澳日等國家也正進行修法工作,以強化管理,降低使用風險;政府將從國家安全、社會期待,與民眾關切的重點出發,對於遙控無人航空器的各種使用,提出有效的管理規範與措施。
政院表示,法務部應提出使用無人航空器可能衍生的違法問題與適用法規,以及處理的原則。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任何的無人航空器使用情境都受到法規明確管理。法務部則指出,有關無人機之使用,若未涉犯刑事法律,應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進行管理,若涉及刑法法益之侵害,則由檢察官依具體個案進行追訴。
法務部羅列刑法規定 涉違法有11條可管
法務部也羅列刑法當中有關社會安全法益可能涉及之罪名,包括:1、刑法第183條「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公共交通工具之攻擊)2、刑法第184條「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對公共交通設備之攻擊)3、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對交通往來安全之攻擊)4、刑法第185條之2「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罪」
在個人法益方面,則包括:1、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2、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3、刑法第278條「重傷罪」,4、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5、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6、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7、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此外,法務部指出,無人機使用者,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負起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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