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新會期今(1)日開議,監察院也同步發出新聞稿,提醒新任立委應於今年5月1日前,辦理就職財產申報,卸任立委須於3月31日前辦理離職申報;此外有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各參選人,也應於4月18日辦理政治獻金申報,以免受罰。
監察院今天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連任的立法委員依法無庸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僅須於今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定期財產申報即可。監院提醒,若逾期,依法可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政治獻金部分,監院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經監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實際參與選舉者計284位),依法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即4月18日(週一)前,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原期限為4月16日,適逢週休,順延至105年4月18日止)。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受政治獻金金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70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違反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有經監察院許可廢止專戶之54位擬參選人,亦應自廢止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以免逾期受罰。未連任的立法委員,監察院提醒,依規定應於今年3月31日前向監察院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監察院指出,各申報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及讀卡機,至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https://pdis.cy.gov.tw)操作,擬參選人可至「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https://ards.cy.gov.tw/login.jsp)操作,或至陽光法案主題網站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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