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科技收購破局案,不管是刑事訴追,還是團體訴訟求償,似皆處於牛步化的狀態,甚至還扯出國票案的主角楊瑞仁亦涉其中。只是這位百億大盜,到底觸犯什麼罪,卻是須釐清的問題。
身為樂陞炒手的楊瑞仁,最可能涉及者,當然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內線交易罪。甚而如此案所造成的損害必然超過上億,根據同條第2項,更是可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只是楊瑞仁並非屬公司的內部人,檢察官勢必得證明其有來自於公司高層的重大訊息。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炒作者,只有在實際知悉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且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為股票的買賣,才能成立內線交易罪。而就百尺竿頭收購樂陞一事,雖屬於重大消息,但因此合併案必須經過協議、董事會同意及主管機關的核准,到底哪一個時間點才足以稱之為消息明確,實趨於模糊與不定,就因此無以確定炒作者接收資訊的時間是否為內線。
而影響所及的是,由於法條規定有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的沉澱期間,若關於內線消息確定的時間點無法確定,則此沉澱期間的計算,也將因此趨於浮動與模糊。也因此,對於內線交易罪的法條瑕疵,只要稍懂法條,就可輕易破解,更遑論要治得了楊瑞仁這等炒作高手。
或許一個可以突破的缺口,在於百尺竿頭收購樂陞破局前,楊瑞仁大量出脫或放空股票之行為。惟這就得證明其知曉收購案必然破局的消息,而這又以樂陞高層知悉此內線,甚或主導此等騙局為前提。凡此種種,就暴露出非公司內部的炒股者要成立內線交易罪,實存有法律嚴格要件及證據難尋的重重困難,也凸顯現行內線交易罪的種種漏洞,就只能規範守法者,而對脫法者無可奈何。
而楊瑞仁這種外部人身份,致須與公司內部人共犯,方足成立內線交易罪的困境,也反應在其他罪名的成立。如刑度與內線交易罪相當,即證券交易法20條第1項的證券詐欺罪,就算樂陞收購過程極其詭異與怪異,但公司董座未嘗不可以經獨立董事同意,且有中投公司與投審會之背書,致以受害者之姿,來抗辯收購案非屬詐欺。若主事者尚可如此主張,則處於公司外的炒作者,要成立此等罪名的可能性,也不會太高。
又如法定刑也與內線交易罪相同,即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的違約不交割罪,就在處罰惡意投資人對已經成立的買賣而不履行交割之情況,也是樂陞案最可能涉及的罪名。惟衡諸現勢,在涉案的日商不在台灣,且我國與日本尚無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下,就難以拼湊與還原事實。更糟的是,此案還可能隱藏有對岸投資者,雖然於馬英九總統時代,我與中國簽訂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但此協議的有效性乃以政治現實為前提,於目前兩岸關係處於冰凍期的情況下,此協議於實質上,也就僅是一種紙上的協議,致難有任何作用。
也因此,欲證明許金龍、楊瑞仁與併購者通謀,而惡意不交割以來坑殺散戶,恐是偵辦此案的最大難關。而此兩人,到底是整起案件的主導者,抑或僅是棋子,也肯定是檢方須儘速突破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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