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制度大漏洞!深澳電廠只能新、舊案2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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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新北市瑞芳區的深澳燃煤發電廠,於1960年開始營運,2001年退役。2006年,台電提出新建電廠計畫,通過環評後,2010年動工。但動工後,卻遭遇極大阻礙;深澳電廠便停擺至2017年,台電打算重啟計畫,於2017年5月提送環差案,環保署遂召開專案小組進行第一次初審,歷經三次小組會議;2018年1月29日第三次初審會,小組給出「審核修正通過」、「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兩案併陳的建議,把難題留給環評大會。2018年3月14日,環評大會最後經委員不記名投票,卻仍是兩案8:8平手,之後擔任主席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審核修正後通過」,此案通過。

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大事記:

1960年第一部機組併聯發電,深澳電廠開始營運,電廠共設置3部機組,總裝置容量為40萬瓩,第2部及第3部燃煤發電機組,分別於1961年及1966年商轉。是台灣第一個採用高壓高溫再熱機組的火力電廠。1967年時佔全台發電量的37%,當時是東南亞發電量最大的火力發電廠。

2001年由於原有機組已老舊發電效率低,機組陸續退役。2007年三部機組全部退役及拆除。

2006年,台電展開更新擴建計畫,計畫原址整建,裝置兩部80萬瓩「超臨界燃煤機組」的新電廠,原規劃是2013年啟用。2006年6月30日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42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

2007年8月22日取得開發許可。

2010年4月6日申報動工。

2010年4月13日實際動工,不過由於遭到基隆蕃仔澳當地漁民強力反對,深澳岬角卸煤專用碼頭的興建停擺。

2017年台電打算重啟新建電廠計畫,同年5月提送「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提出機組規模調降,2部裝置容量80萬瓩的燃煤「超臨界」發電機組改為2部60萬瓩燃煤「超超臨界」,空污排放因此下降,硫氧化物(SOx)從4,420公噸/年降為1,438、氮氧化物(NOx)從3,176公噸/年降為1,034、粒狀物(PM)從637公噸/年降為268。將原規劃設在蕃仔澳灣的海域設施改設在深澳灣,防波堤也將縮小規模,將長度減少1/4,並改為不與深澳岬陸地銜接,避免天然海岸損失。

2017年6月15日,環保署組成此案的專案小組進行第一次的環差初審會,此次會議決議此案由於還需補充生態、地形、空污等說明,還需補件再審。

2017年9月20日,專案小組召開第二次的環差初審會,環評委員在閉門會議討論時一度提出要重做環評,但因為是否適用現有法條要重做環評的標準仍待商榷,因此最後決議補件再審。會中決議台電應敘明此案可能替代的燃煤電廠,比對此案開發的環境影響程度,並要求增列文化資產調查、自然海岸損失的影響衝擊、比對空品擴散模式的正確性等。

2018年1月29日,專案小組召開第三次的環差初審會,小組給出「審核修正通過」、「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兩案併陳的建議,並將此案送交環評大會討論決議。「審核修正通過」,要求下修粒狀物排放;而「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理由,則就是防波堤等海域設施從原計畫設在蕃仔澳的部分移到深澳灣後,將改變灣內水流速度和方向,可能影響原始生物棲息環境,對生物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的疑慮。兩案皆要求台電再補充低碳調度、空污降載調度、減碳規劃等管理計畫。

2018年3月14日,環保署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討論此案;歷經4個多小時討論,16名環評委員動用不記名表決仍是兩案8:8平手,最後擔任主席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審核修正通過」一票,以9:8,深澳煤電廠環差案通過。

許多人質疑,為何深澳發電廠案不是進行「環現差」(環境現況差異分析)而是「環差」(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審查,環差跟環現差的差別,在於評估對象不同,環差只針對變更部份,考慮的是變更相較原案是否加重影響,但環現差則是針對開發整體,也就是考量環境變化。畢竟現在的環境已與2006年通過環評時的大不相同。

但由於現行《環評法》16條之1是規定開發許可後逾3年才「實施開發行為」的話要進行環現差,實際上,深澳電廠擴建案曾經在2010年4月動工過,雖然不久後就因抗爭而停擺,但法律上仍然是被認為取得開發許可後3年內已實施開發行為。換句話說,2010年4月的開發行為,並未超過3年之規定,因此,縱使深澳電廠後續停工這麼多年,法律上也不需要再進行環現差。

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的法律框架下,透過新舊計劃案的比較,環評會議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讓台電「以新案替換舊案」。
然而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的法律框架下,透過新舊計劃案的比較,環評會議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讓台電「以新案替換舊案」。因此即便新案被退回經濟部、或要求新案須重作環評,都無法改變「舊計劃案是通過環評且已動工,目前只是長期暫停,但仍能合法續建直到完工」的狀態。換言之,環保署沒有「不要電廠」的選項,只有面臨是否以新代舊的抉擇。

這是因為現行的環評制度沒有退場機制,任何開發案只要取得環評通過,且在3年內動工過,不論外在環境如何變化,這個許可就永遠有效。因此造成許多爭議案件,工程停擺多年,即便環境已惡化,但仍不需要重做環評,可以等待隨時復工。深澳電廠舊計劃案的狀態就是如此。而正是目前環評制度當中的重要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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