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中彰投環檢警繼破獲棄置廢酸洗液案...

環檢警繼破獲棄置廢酸洗液案 再揪出棄置有害玻璃等犯罪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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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針對之前遭棄置廢酸洗液之苗栗縣苑裡鎮順天段場址所堆置之廢玻璃廢棄物持續追查,經中區環境管理中心進行資料勾稽及比對該區域車行軌跡,鎖定某領有合法廢棄物清除許可之協公司車輛,非法清運該等廢棄物至苑裡鎮順天段場址棄置,再溯源查獲位於臺中市及彰化縣2家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者,將其拆解 CRT(映像管)顯示器所產出錐管玻璃及面板玻璃等含鉛有害事業廢棄物,僅經物理性搓磨後,卻誆稱為碎玻璃或陶瓷原料「產品」,規避廢棄物申報與環保機關管理,並合謀製造出虛偽不實產品買賣發票單據,實際卻是付費委託協公司載運棄置。該等廢玻璃經由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採驗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廢玻璃中重金屬鉛濃度已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逾84倍,嚴重污染環境。經臺中地方檢察署114911日偵查終結,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任意棄置與非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及第48條不實申報之規定,將涉案3家公司及5名行為人提起公訴,協公司犯罪不法所得新臺幣576萬餘元,宣告將依法沒收。

苗栗縣苑裡鎮順天段場址,另遭棄置之非有害廢集塵灰及廢塑膠混合物,專案小組溯源查獲16家事業將製程產出之廢棄物,透過未領有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廢棄物清除仲介,將該等事業廢棄物載運至順天段場址,在該處與有害廢酸洗液混拌處理或隨意棄置,除該非法清除仲介已遭起訴外,餘上開涉案15家產源事業及16名行為人,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考量犯後坦承犯行,且已依環保機關要求,將現場棄置約1,100公噸之廢棄物清理完畢,於1141030日予以緩起訴1年,並命各應向公庫支付1萬至6萬元不等金額。

專案小組自11110月起執行棄置廢酸洗液環保犯罪查緝,先查獲廢酸液棄置於臺中市清水區農地,再依線索陸續查出遭廢酸洗液染紅之苗栗縣三灣鄉中港溪河段棄置點及苗栗縣苑裡鎮、臺中市大里區及桃園縣新屋區等4處棄置點,其中苗栗縣苑裡鎮棄置點,不法業者收受北部某廢酸洗液再利用機構之未經處理廢酸洗液,再與其他如廢塑膠混合物、非有害廢集塵灰及廢玻璃等廢棄物混拌成不合格且無用途之水泥塊後,非法棄置造成苗栗縣苑裡鎮順天段土地遭鉻、銅及鉛等重金屬污染。全案前後共起訴45人(含法人),扣押犯罪所得近2億元,裁處行政不法利得3,3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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