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恩《公共行政之政治經濟學》這本書認為如果賦予私人利益團體參與行政機關的權利時,利用管制是一項強而有力的機制,這個說法值得細細咀嚼。他認為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非常依賴,行政機關幾乎有完全的裁量權,行政機關在運用資源分配落實立法要求的成效上,比私人利益團體更具優勢。對於行政機關使用裁量權去增進他們本身利益,司法審查也無法減少這類的問題。
如果私人利益團體參與程度過高,不僅將受限於參與成本問題,而且如果行政機關將回應所有公眾實質問題的話,那麼這項要求將增加行政單位的實質負擔,因此立法機關可限制私人團體的參與權利,無非是保護私人利益團體免於「無謂的訴訟」,而這項成本將比參與成本高出許多。有學者指出,參與權的擴大可能降低行政代理單位裁量權對程序上的有效控制,這是因為不同利益團體必須被納入考量,而使議題的複雜性增加。
而如果由國會主導議題發展呢?作者認為,立法機關關切的是,平衡行政代理者對原始立法交易所造成的威脅與後繼立法者所造成的威脅。作者指出,立法者如果使用應付行政機關的工具來控制行政代理者的能力,將會受到許多限制。
國會主導議題受到許多限制,主因在於立法者缺乏直接監督官僚組織的能力,立法者類似「警報式」的監督會把監測行政的負擔轉移到私人利益團體或個人身上;然而私人利益團體可能比立法者更容易找出私人利益行動的損失,因此「警報」容易失靈。
立法監督作為降低行政代理問題的工具,其效果還是有限。作者認為主要原因有幾項:監督要花時間與精力,而利益分散的大團體可能沒有誘因去做非常積極的監督。而當立法監督有困難時,且懲處有限的時候,立法監督便顯得不具效果。由於監督成本過高,立法監督也可能造成本身對選民承諾的問題。
第三點,立法者可能不願意積極追查問題「警報」為何。由於「警報」可能對某私人利益團體有所偏頗,立法者可能不願意幫腔,但是這也容易造成選民批評立法者監督不力。第四,立法者之間的利益衝突可能嚴重影響他們使用這類事後工具去矯正代理問題的能力。由於立法者來自不同的選區,選區壓力加上政黨派系等干擾因素,利益衝突往往難以監督行政作為。
也許立法者可能運用預算去限制行政機關的資源浪費,藉以限制其擴張的意圖,但是預算的限制也迫使行政者使用其他手段,因為立法本身目標很難被界定,所以行政裁量通常容易擴張。而行政機關本身較能夠判定私人利益團體間的資源分配多寡,因此立法者使用這項工具的能力也有限。
再者,立法機關的任命權也無法成為監督行政者的有效工具,這牽涉到過程中立法者想平衡承諾的問題。但是也許一些情況例外,如勞工企業政府三者關係。最後作者認為立法指示可能是監督行政的重要角色,作者假設行政者如果要扮演好立法機關的代理人角色,他們應該做立法機關希望他們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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