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0月17日報導,中國關押、政治洗腦新疆維吾爾族的行徑,在美國前總統川普任內被定調為「種族滅絕」,並延續至拜登政府。拜登15日在公開演說中,更將中國的新疆政策,與二戰期間德國納粹政權屠殺猶太人相提並論,重申美國不會袖手旁觀,更指各國對踐踏人權的行為保持沉默,就是「共謀」。
又指出,拜登說,當人權受到攻擊時,任何一位美國總統都不應該袖手旁觀。……拜登重申,聯邦政府將人權納入外交政策核心,重新鞏固美國在全球舞台的道德領導力,「以美國的民主範本引領全球,而非武裝力量」,美國會誠實面對民主制度缺陷,從自己國內做起。
在拜登批中國新疆政策,就像納粹大屠殺之際,讓人想起當年納粹對猶太人的滅絕種族的行為,以及二次大戰的殘酷情形,激起全世界人民的義憤,促使人類深刻的反省,人們認識到:國家侵犯和踐踏人權的野蠻行為與其侵略行為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繫,尊重人權與維護世界和平密切相關。戰後建立的聯合國在《聯合國憲章》前言中明確重伸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其宗旨之一定為「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國際人權法的產生,從《聯合國憲章》(1945年)到《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再到1966年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人權兩公約),其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1976年1月3日經社文公約生效,1976年3月23日公政公約生效,國際人權法使國家承擔國際義務保護個人(所有個人,其中包括本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難民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對於人權的尊重、保障及促進具有重大意義。
依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需獲得有效救濟之保證。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1)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
(2)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
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人權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典化,於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3 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近日研究太極門稅務冤案之平反,發現該案民國81年度綜所稅的行政訴訟再審程序受阻;前台北科大王隆昌教授刑事冤案7年8月的再審未成功;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刑事冤案8年的再審未成功等,原因何在?引人深思。
事實上,迄今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尚未落實,應該檢討改進。依10月11日報導,立法院修憲委員會預計下個月啟動,憲政工程項目,包括「人權條款」憲法朝向接軌聯合國人權規範方向修正,值得重視,期盼有助於防止侵害人權冤案的發生及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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