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探索太極門稅務冤案的真相

Date:

太極門稅務冤案起因於民國85年底的「宗教掃黑」行動方案,時任檢察官的侯寬仁於起訴書將同一筆金額,一面認定為詐欺所得,要求法院予以沒收,一面又認定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民國86年4月15日移送國稅局課稅。包括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僅憑刑事案件起訴書等資料,沒有任何調查,也沒有等刑事案件之判決確定,即於民國86年10〜12月就開出80到85年六個年度的「萬年稅單」。

由刑事案件衍生而來的稅務冤案,太極門勝訴課稅處分「更正為零」的部分包括(一)中區國稅局80、82〜84年度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以及(二)台北國稅局85年度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

太極門「敗訴部分」為中區國稅局81年度綜合所得課稅處分部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94年5月25日(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太極門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趕在刑事案件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三審無罪定讞之前,於95年12月14日(95年度判字第2066號)提早判決駁回確定。

民國109年8月21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收歸國有。如此「強奪民產」,受到國際捍衛宗教自由、人權學者的關切。

民國94年5月25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的結語指出,「綜上所陳,被告(按即中區國稅局)如事實欄所示,核定原告81年度其他所得,另以其所漏稅額,依有無扣繳憑單,各處0.4倍及1倍罰鍰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尚無違誤,訴願決定對於此部分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請求撤銷此部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指出,「至被告核定原告80年、82至84年度其他所得及罰鍰部分,依前開所述有課稅事實與事證不符之違誤,又此均涉及各該年度原告所得及罰鍰數額,訴願決定對此部分予以維持,亦有未合,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予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以維法制。」

最後指出,「另兩造間其他主張及陳述,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又原告不服被告原課稅處分,向被告申請復查,經被告復查決定,則該復查決定已取代原核定處分,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自係以該復查決定為訴訟標的,至原課稅處分,既非本件訴訟之標的,自毋庸審酌,均併予論敘。」

我們發現民國80〜84年度太極門綜所稅課稅處分,太極門「四年勝訴、一年敗訴」之判決裡,對事實、證據皆完全相同的案件,做出分割判決有違法理之外,其主要考量「稅額」之計算是否正確,而沒有就敬師禮性質是否為課稅要件調查清楚,再決定太極門是否負有納稅之義務?此項疑惑,直到民國107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才出現答案。(歷經13年、民國94年5月25日〜民國107年7月26日)。

對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之違誤,最高行政法院未予糾正。我們發現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066號判決,抱著欠缺尊重及保障人權,以及「官官相護」官僚式的思維,人民無法獲得「稅捐正義」及「司法正義」,令人遺憾。「太極門是否負有納稅義務」的疑惑,直到民國107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才出現答案。(歷經13年、民國94年5月25日〜民國107年7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明顯指出,原審未調查太極門的屬性。該判決理由表示「上訴人所開設之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被上訴人未詳細調查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及對於太極門之運作,即以教授氣功乃上訴人之經常活動,逕認系爭帳戶中上訴人之教學收入必然大於受贈金額,顯無憑據…」。

又判決理由也贊同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指摘原審未查明「太極門各道館是否以教授氣功為主要活動內容」;國稅局未取得完整之學員名冊,逕自推估所得為50%,係違反證據及論理法則,可見該判決顯然違法。

平心而論,細讀民國94年12月13日太極門刑事案件二審判決書(92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法官溫耀源、法官段景榕、法官周政達,針對敬師禮的性質庭期中傳很多弟子調查,始於判決書明確認定敬師禮為贈與性質,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之免稅所得。因此民國96年7月13日太極門刑案經三審無罪定讞,最高法院認定敬師禮是贈與,屬免稅所得,無任何課稅問題。依據毒樹毒果理論,刑事案件是毒樹,「稅案冤案的毒果」早就應該消失,才能合乎公理及正義。
[nop]
「維護人權面對真相落實轉型正義」論壇。圖/陳逸南提供[/nop]


論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臺,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分享文章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

你可能還感興趣的新聞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