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公正、公平審判是人民既有權利 怎容糟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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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在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之前,行政院29日發布「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發表記者會」。院長蘇貞昌出席致詞表示,這是第一次行政院具名報告,顯見臺灣從威權時代走到人權時代,見證臺灣民主大門漸開。報告完成後,明(2021)年3月下旬將邀請十位國際專家來台審查。蘇揆說,這是因為政府敢於也願於端出事實,供大眾共同檢視、指正而提出報告。報告再好,也要看執行成效如何?政府動見觀瞻,民間自該在此時提出建言。

最近看到前台大教授陳志龍教授提及,黃淑玲法官先後擔任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既是事實審法官,又是法律審法官,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五款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的規定,依同法第 243 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其判決違背法令。」

受公正、公平審判是人民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於7月2日新聞稿指稱「查黃法官淑玲於93年12月1日起至95年12月28日調本院辦理審判業務,其原承辦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號事件(下稱原審事件),因此於93年12月6日改分由該院其他法官審理,並於94年5月18日進行言詞辯論,於同年5月25日宣判,黃法官並未參與原審事件裁判」,然黃淑玲法官參與該案準備程序,只是未參與言詞辯論及判決而已,已符合前開第五款所稱曾參與審判,這點陳志龍教授指證歷歷,按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依兩公約狏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再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因此公正、公平審判是人民既有權利,怎容糟蹋。

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應超出黨派,獨立審判,黃淑玲法官就該勇敢站出來,講清楚,說明白。準備程序也是審判的一環,既已參與準備程序就有成見在先,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審,是書面審,不同於事實審,怎能不迴避,憲法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力,相對的也是義務,就應謹守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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