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人權與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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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人權日前夕,聯合國 NGO 世界公民總會等,共同舉辦蒙冤20年【明白 真相 始末】新書發表會暨以太極門案例體檢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之落實研討會,具有重大意義。

最近細讀鄧衍森著《國際人權法理論與實務》(2016年10月出版),該書第219頁起有關人權、法治與正義,其要點包括,事實上,人權與基本權不但概念上不同,規範上有差異,在本質上與方法論上都有所不同。人權是一個人存在即當然擁有的權利,是人所固有的權利,而民權或憲法之基本權,則是人民成為國家之成員後所擁有的權利。實踐上,法律因牴觸憲法而無效,人權所具有的普世價值與規範標準,邏輯上,違反人權保障之法律,甚至於國家憲法,應可得到當然無效之結論。

又指出,因此,使用實 (證) 定法說明人權規範的有效性 (validity),雖然有利於人權在國內法律體制上的實現,卻必須認清實 (證) 定法並不是人權存在的原因與條件。人權所保障是人的尊嚴,不是利益問題。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揭示:「所有人生而自由,而且尊嚴與權利上一律平等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就是彰顯人權先驗正當性的定言命題。

德國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Gustav Radbruch、1878年~1949年) 中譯本:《法律智慧警句集》(2016年4月出版) 第60頁指出,對我們而言,法治國不僅是一個政治概念,而且也是一個文化概念。它意謂著要保護:與秩序相對應的自由,與理智相對應的生命,與規則性相對應的偶然性,與計劃框架相對應的充實過程。簡言之,而與此相對應的,則僅僅是符合目的和具有價值的東西。(1929年)

又指出,民主的確是一種值得讚賞之善,而法治國則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飲之水和呼吸之氣,最好是建立在民主之上:因為只有民主才適合保證法治國。(1946年)

該書第59頁記載「國家一旦沒有了正義,就淪落為一個巨大的匪邦。」──奧古斯丁 (Aurelius Augustinus、約公元354~430年)。在1500多年前,先哲說出這句千古名言,對照著在21世紀裡,仍然發生太極門冤案,而迄今尚未能「沉冤昭雪」,是一件令人憤怒與心痛的事,您認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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