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檢舉就查稅?綠委:國稅局違反自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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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被爆違反行政中立、對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大動作查稅,行政院長江宜樺昨在立院答詢說,若有人檢舉,各部會都會配合調查。民進黨立委李應元今天(8日)指出,依國稅局的作業要點,檢舉人必須提供逃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否則就應簽結不予受理。國稅局已淪為政治打手。
 
李應元指出,江宜樺在回答立委趙天麟質詢表示,「有人檢舉就會調查」。言下之意因為有人檢舉,需要進一步查證,才發函相關單位提供柯文哲相關資料。對此李應元說,財政部國稅局這些查稅動作已經明顯違反財政部自己頒訂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李應元說,根據前述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檢舉人必須提供逃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否則就應簽結不予受理。也就是說,財政部國稅局不能發公文要求非檢舉人提供資料。檢舉人若無法在10日內提供逃漏稅之具體事實與事證,那麼國稅局就必須簽結不受理。
 
李應元說,整個事件很清楚是國民黨在背後檢舉施壓,不是國稅局主動偵辦,因此不能用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要求這些單位提供資料。所以國稅局理應依前述作業要點,要求檢舉人必須提供具體事證,才能受理。不能因為不敢得罪檢舉人的政治勢力,淪為政治打手還不敢講。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條: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稽徵機關應注意查明下列事項,如有欠缺者,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二)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受理檢舉人至辦公處所以言詞檢舉之案件,應將檢舉之事實作成筆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稽徵機關對其他查緝機關移送有關檢舉違章漏稅案件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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