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的政治與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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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欲召開黨代表大會討論是否更換總統提名人,一些可能法律問題,引發正視,政治意含也不可低估。政黨的政治與法律角色,王金平案,司法一、二䆺判決政黨欲開除黨員,須經黨內有代表性單位為之。此種法律高度介入政黨活動的判決,仁智互見。
 
政黨係高度政治性團體,由一群人自願組合,提出黨章丶黨綱丶共同政見,在正常民主國家,以提名候選人,參加選舉,取得執政機會為目標。政黨的基礎除了黨員丶組織、紀律等,人民的支持,贏得選舉,立法部門席次,行政部門的執政。民主政治人民自由結社,有時候小黨林立,小黨訴求類似社會運動,不必然取得席次。但是泰半狀況,兩個或數個主要政黨為主,組成政府,輪替執政。
 
非民主國家一黨專政的情事,隨著全球民主化丶自由化,日愈減少,中國丶北韓等仍然如此。中國大陸憲法規定共產黨主政,全國上下均以共產黨為主。政黨除了影響力無所不在,在法律上更加以合理化丶明文化。非民主國家,法律常常淪為統治工具,將政黨統治列入法律,即是顯例。
 
民主國家除了極少數例外,甚少制定政黨法,以法律專章規範政黨。因為政黨性質十分特殊,政治角色大於法律角色。德國由於納粹慘痛歷史教訓,特別制定政黨法,明文規定政黨不得違反民主的訴求。政黨被視為自然成長的政治團體,包括政治捐款丶政黨提名等,在相關法律規範。
 
政黨提名本來是政黨內部事務,但是有些國家由政府辦理政黨提名作業,例如美國總統政黨初選,因此政府制定法律規範政黨初選活動。如果未由政府主辦政黨初選,一般而言,政府未有法律規範政黨初選。我國選舉法律將期約賄選包括政黨初選,旨在防止選風不佳。
 
政黨經費來源丶支出等,攸關政治運作,包括選舉收支及非選舉期間的收入支出。人民對於政黨的捐款,部分可以抵稅,避免政黨或其提名候選人為少數捐款者支配。政府對於獲票達到一定比例的政黨公費補助,因此不少國家在選舉法律規範政黨的經費,透明化丶向社會大衆負責。
 
台灣由於國民黨長期一黨獨大,黨產問題叢生,因此主張制定政黨法呼聲不低。制定專法處理不當黨產也是可行之道。現行由人民團體法規範政黨,與一般人民團體丶社會團體等相提並論,異議此起彼落。國內目前登記政黨數超過二百五十個,公費補助丶立法委員不分區分配,均有門檻規定。秉持政黨本質,保障人民自由組黨,自由參加退出,政黨自主活動,法律規範適可而止。
 
政黨的起伏由人民決定,當然與各種團體相似,必須謹守法律,但是考慮政黨的政治角色,法律如何規範,仍然値得檢討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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