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8)日表示,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繼11月2日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報告後,已於今日將行政調查報告及相關卷證資料,函送法務部,以利相關檢察機關進行後續司法調查。
針對獵雷艦案採購弊端及慶富造船涉詐貸,政院組成專案小組,由副院長施俊吉擔任召集人,行政院在2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報告指出,國防部在採購過程有5大缺失。一銀貸款慶富也有5大缺失。政院當時表示,後續將交法務部及檢調處理,處理本案「絕不護短」。今日已送出相關資料送出,後續將交由法務部進行司法調查。
調查報告指出,5大缺失包括一、國防部沒有確保慶富有相當財力足以承辦此採購案,又沒有相當的配套措施嚴格審查投標廠商的財力實際狀況,不僅如此,竟然容許慶富在投標時沒有提供最新財報,對該採購案的財務評估已形成多重風險。國防部過度放寬廠商財力資格,又未詳加把關,實屬不當。
第二、國防部沒有確保慶富有履約能力,本案攸關國艦國造政策能否落實,廠商有沒有能力完成契約非常重要,但「履約能力」在評分標準中,沒有被充分的重視,此外,依慶富投標時提供的資料,慶富並沒有現有的船廠可以建造獵雷艦,慶富在得標後是否能順利如期建造船廠,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第二次評選委員會有評選委員質疑,廠房、設施是空的,而慶富也沒有辦法擔保能在30 個月內完成建造,國防部當初讓慶富用「承諾」來代替實體船廠,進而取得投標資格的作法,並沒有考慮這些高度不確定風險。
第三、第二次評選委員會議是得標廠商的關鍵之一,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缺席,國防部未究明原因,沒有進行解任程序,直接讓在場委員互推新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程序不當,國防部顯有缺失。
第四、國防部沒有先進行價格協商程序,直接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廠商,顯有缺失,按第二次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二家投標廠商兩度平手,而依招標文件的規定,國防部應該可以針對「價格」部分先行協商,避免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廠商;本案屬國防重大武器採購,而台船的報價比慶富便宜3,300 萬元,為節省公帑,也應就價格先進行協商,卻仍然以抽籤方式,國防部有缺失。
第五、國防部就第2 次評選委員會議,各委員的評分有不合理異常情形,沒有釐清處理,顯有缺失。
調查報告指出,一銀辦理聯貸案,在徵信、授信與貸後管理上確實有不當之處,5大缺失包括,一銀沒有確實評估慶富的資金缺口及還款能力,沒有確實分析慶富所提供2015年到2025年公司的現金流量預估是否合理,也沒有對現金來源確實查證,以致聯貸案核准一年後就發生重大違約。
第二、依聯貸合約規定,慶富須於2017年前增資40億元,但一銀沒有要求慶富提增資計畫,以致日後有部分增資款項來自一銀自身額外的貸款(共計10.5 億元),此增加一銀的信用風險,一銀在徵信、授信評估及整體風險上的控管顯有缺失。
第三、一銀沒有確實評估慶富的造艦履約能力,貸放後也沒有確實追蹤,顯有缺失,而有關造艦及船廠的進度,還有工程預付款存入一銀帳戶情形等,一銀也沒有追蹤。
第四、一銀沒有確認慶富採購供應商是否依據「國防部訂購軍品契約」及「獵雷艦採購契約附加條款」的規定辦理,沒有要求慶富提出與設備供應商簽定的採購契約,以確保採購對象及產品符合軍品採購契約之規定,顯有缺失。
第五、未查證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就撥款,慶富有3 家供應商,營業地址在香港,香港並非契約上的船艦或武器設備供應地區,但一銀沒有查證該等供應商的實際負責人、營業事實及提供獵雷艦相關設備之能力,以評估是否符合契約規定及交易的真實性;對於慶富採購交易匯出款項的入帳帳戶與賣方所在國(香港)不同,未確實查證資金流向新加坡及澳門,是否符合採購獵雷艦設備之用途,顯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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