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權利,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依草案規範,未來完成立法後,將設立獨立機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原調會)」,並在2年內提出調查報告。
法案及原調會任務編組旨在落實原住民歷史正義,完成調查並擬定解決方案。根據法案說明,包括日治時期的原民集團移住、國民政府山地政策「遷村」,以及日治、「皇民化運動」以及國民政府時期的語言同化及其他類此的文化殖入的侵略方式,以及台灣開墾史中,中國大陸移民透過武裝侵墾,國民政府的土地政策,都算是「原住民族權利侵害事件」。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條例為促進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具體實踐原住民族權利回復及保障,將設置獨立機關,專責調查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問題,對於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深具意義。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原基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根據草案內容要點,原調會為政院所屬獨立機關,參考黨產會設置,以辦理原住上述事項,以及該條例所定事項。原調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長聘(派)之,主委職務比照簡任十四職等,對外代表原調會,另同黨籍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同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至原調會解散為止。
法案也規定原住民族權利侵害事件之調查範圍、方式與違反調查義務之罰則。原住民族權利回復之方案選項,原住民族權利侵害事件任務報告及原調會任務完成後解散事宜,以及不服原調會所為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說明,法案通過後將成立獨立機關「原調會」,負責處理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調查規劃與回復事項,1945年後有關個人的人權,包括原民人權是由黨產會或促轉會處理,原調會處理數百年來原住民族權利回復的部分。
至於原住民族權利侵害事件,草案第三條列舉六項,包括:一、將其自原居住地遷移至其他地點;二、變更其政治、經濟、教育、文化或其他傳統社會體制;三、禁止其使用民族語言,實踐傳統生活習慣,舉辦傳統祭儀及其他文化生活;四、限制其使用依據傳統規範所有、使用、占有、管理之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其他動產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五、取得其依傳統規範所有、使用、占有、管理之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其他動產之所有權及使用權;其他違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國際人權公約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事項。
夷將.拔路兒表示,經過調查以後,大概會用二年的時間進行調查,然後再研擬方案,再做一個最終的調查報告,送行政院做最終的處理。
他補充說明,世界各國對於原住民族歷史權利的相關議題,都是針對特定原住民族的權利受侵害的事件做為調查對象,比如說澳洲只做失竊的一代的事件調查而已,加拿大也是針對一個技術學校的議題做一個道歉跟調查,因此《原權條例》草案是我們台灣用數百年來的原民權利侵害做一個調查對象,這是一個獨步全球的法案,聽起來是非常辛苦,不過也感謝政院今天終於通過這法案,未來會按照立院要求,在六個月內送到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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