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關於陪審制度的jury null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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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院力推國民法官制度,預計於本會期通過,並將於2023年1月1日實施,至於所謂國民法官,實屬於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參審制(參照筆者著〈該讓國民法官審殺人重罪嗎〉 )。而在此次司法院送立法院審議的草案報告裡,也洋洋灑灑列出了不推陪審制的十大理由,這其中,如陪審員可能感情用事、判決不附理由、是否違反法官保留等等,要非情緒用語,即是老調重彈,並無任何新意。唯獨其中一點提到,在陪審制度下,有所謂jury nullification,即無視法律的評決,這不僅會生爭議,也為我法律制度所無,致成為反對陪審制度的新亮點。只是關於此種相當特殊的裁決,到底怎麼回事、是否普遍存在,卻是必須思考的課題。

所謂jury nullification,指的是陪審制度下,即便檢方已經舉證被告有超越一般人的合理懷疑之有罪程度,陪審團仍可以法律不具有公平正義,致判被告無罪。原本,陪審團僅是針對檢方起訴的事實為有罪、無罪之認定,為何仍可進一步否定法律本身,這本身就存有某種程度的矛盾。如果就陪審制度比較具體的明文化,即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之出現,其原因既然是在抑制王權來看,讓陪審團擁有此等權力,卻也是理所當然。

而jury nullification來到了美國,顯然又被發揚光大。如在美國獨立革命前,一些批評英王的濫權及鼓吹獨立的人士或報紙,常因此被以叛國罪起訴,陪審團就常動用jury nullification來判無罪。而在美國獨立至南北戰爭期間,北方各州的陪審團,對於從南方脫逃至北方的黑人奴隸,被起訴脫逃罪,也常動用jury nullification來判無罪,就成為解放黑奴前,最重要的拯救工具。甚至在1930年代,面對充滿道德色彩的禁酒法,陪審團的jury nullification,也成為緩和法律嚴格性的重要機制。

所以,由於jury nullification的存在,就可使不合時宜或者不正的法律,能在個案中被調整,致成為人民對抗不義制度的重要表徵。只是這種權力的適用要件與時機,不可能被明確化,既可為扭轉不公制度的關鍵,也可能成為不正判決的根源,這在美國黑白分離仍屬明顯的1960年代之南方各州,面對3K黨的暴行,甚至殺人行為,仍有被判決無罪者,即是值得警惕的事例。

做為校正司法不公義的工具

故對於jury nullification存在的質疑,一直沒停過,卻也未曾被否定。首先,針對陪審團是否僅能為事實判斷之點,實是將法律與事實截然兩分的思維,但問題是,犯罪有無的判斷,實是遊走於法律與事實,兩者未必是截然兩分,故陪審團僅能審事實的質疑,這本身就是個疑問。其次,即便jury nullification有被濫用的可能性,但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缺點,也都有可能被濫用,非此種制度所獨有。更重要的是,即便於現在,不正法律仍會存在,但在修法可能遙遙無期下,jury nullification,無疑是藉由個案來調整正義天平的最後且最重要的工具。

也因此,關於jury nullification,直至現今,仍被定位是陪審團備而鮮少使用的機制。只是如此的權力,既然未被否定,則法官是否必須在審判前告示給陪審員知道呢?由於法官在告知陪審員必須依法審判,卻又冒出可無視法律,前後實屬矛盾,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法官是否必須為jury nullification的告知,早於1960年代,即採取否定的見解,只是法官如果為告知,亦不違反憲法。而證諸現實,法官為此種告知的可能性顯不高,也就出現美國某些公民團體,在法院外鼓吹與告知民眾有此種權力的奇特現象。

至於在不採陪審制的國家,如我國,雖沒有無視法律的判決制度,但在這幾年,卻在某些刑事判決裡,有著jury nullification的影子。如在太陽花學運的第一審判決裡,針對被告所犯的妨害公務等罪,法院即引用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於1988年所著的試論民主法治國家的市民不服從之文章,而以公民不服從來阻卻違法性,並因此判決無罪,(關於此判決評析可參考筆者著〈以公民不服從阻卻違法的實與虛〉)
如此的判決理由,實也與jury nullification無太大差別。也因此,認為jury nullification,即是無視法律而視之如猛獸的說法,既可能過度簡化,也忽略此種制度的精神,早已出現於我國的司法判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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