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木欽案打了民進黨司法改革的一個大巴掌
石木欽案爆發之後,許宗力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案就被狠狠地打了一個大巴掌。對於許宗力來說,國民法官法是他最重要的傑作,連民進黨都要為了他提出的改革案大加護航,就連小英都要為他提出的改革案做辯護,說什麼國民法官法是進化的陪審制,整個民進黨好像全部被許宗力拖下水一般。石木欽案其實所要告訴大家的就是:法官、檢察官都是人,雖然他們是專業的法律家,但是他們也無法抵抗外界的誘惑,而會出現人性的弱點。因此,司法改革本來就是要從人性最根本的地方去著手,從而去建構一個可行的司法制度與司法體系。如果不從根本點去思考,所謂的改革都只是表面上的改革而已,許多問題仍會不斷叢生。小英為了兌現選舉時的承諾,就聽信許宗力的意見,而許宗力沒有政治手腕,為了不得罪法官與檢察官,就提出了一個讓人民可以參審的國民法官法,但該法其實是給法官有更大的審判職權,實際上有可能造成法官更加腐化,石木欽案其實就把司法改革打回原點。
二、要認真從人性面去看司法問題
當民間團體在推動陪審制時,曾有綠營人士跟我說:你們只是少數人,民進黨如果硬推,是可以把你們推到一邊不管你們的,你寫的文章得罪一大堆人,只不過因為你與其中有許多位幫助過綠營,民進黨對你們是稍微以禮相待。可是爆發出石木欽案之後,民進黨的司法改革等於是做白工了,這其實要告訴民進黨的是:對於司法改革如果只是從政治乃至選票加以考量,是很容易出毛病的。作為一個法律系出身而且有法律教學經驗的人來說,其實我們只是要告訴民進黨說:司法改革之真正問題點何在。如果民進黨是一個真正要為台灣開闢未來的政黨,那就不應該是天天在計較選票有多少的政黨,而是要有知識能力,面對未來能帶領台灣向前行的政黨。此次的司法改革其實是測試民進黨一個很重要的機會,我們就等這看民進黨會有什麼作為。
三、大陸法系審判制度的盲點
國內法官的真正的問題是國內的訴訟法的基本前提是「相信法官」。由於相信法官,所以訴訟法就給予法官很大的權力,而這基本上是源自於大陸法系的審判觀點。但何以大陸法會相信法官呢?這是有歷史上的理由的:
歐洲在中世紀以後,其法院有都市的法院、農村的法院、莊園領主的法院、教會的法院、大學的法院,這些法院相對於君主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此外在法國還有相對於君主具有獨立性的貴族法院—高等法院存在。隨著中央集權的形成,絕對君主就想辦法要將這些法院廢止,或是新設上訴法院、特別法院,而將官僚法官配置在這些法院當中,以便將上述這些法院加以閹割。其中,官僚法官的導入與自由心證主義的採用都是在絕對王朝之時期,但是這些都是在近代展開的。
在大陸法系國家,刑事案件是由法官依據職權主義來進行,在更早之前,法官有發現真實之義務,因此法官如果認為被告所犯超越檢察官之起訴事實,他可以依據職權進行調查;在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之後,法官可以就呈現於法庭上的所有證據加以評價、判斷,而形成他心中的事實認定,這被稱為自由心證主義。這個自由心證主義所以被採用是因爲法官經由國家考試,其品質比起以前提升,所以大陸法系的司法制度認為:證據應該怎麼評價?委諸於各個法官自由判斷比較好。當然,這樣的作法可能造成錯誤的事實被法官加以認定,因此很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都會規定:法官評價證據必須依據一般被承認的經驗法則與邏輯法則。
這一套東西在台灣被應用的結果,就是只要法官稍微有偏心時,訴訟程序就會被扭曲,而如果法官收賄時,那麼法官要自導自演就非常簡單。石木欽案就說明了這一點,這個案件告訴我們說:頭腦好的法律人不見得都有正義感。
四、審判功能的分立—英美法的特色
相對的,英美法的審判制度,有一個特色,那就是審判功能的分立。我舉刑事審判來說,當某個人被提起公訴之後,在正式審判前(pre-trial),是由輔助法官在檢察官與被告中間進行證據公開等的準備程序,如果被告否認罪行,那就交由正式的法官進行正式審理。審理時,會組成陪審團,其中被告是否有罪的事實問題是由陪審團認定,而被告所犯的是什麼罪,則是法律問題,由法官決定。這個程序相信大家都已耳熟能詳,作者在民報專欄已經寫了好多篇專論。當陪審團認定有罪時,由律師與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再由法官根據量刑表來確定刑期。在這個過程中,進行審理的法官與進行準備程序的法官不同人,而正式審理的法官不能做事實認定,因此像石木欽案,當事人要賄賂所有法官就不太容易。更且審判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的訴訟指揮權的行使會受到限制,法官要干涉審判程序的進行就會比較困難。這些都會使法官受賄相對困難。
五、民進黨要真正實施司法改革,不要敷衍了事
因此,我們希望民進黨與小英不要在自我欺騙了,從頭檢討司法的問題,再一步一步提出改革對策才是正途。其實明眼人一看也知道,許宗力被法官們圍繞,他自己並沒有那個膽識與智慧敢在被法官圍繞的當中殺出一條重圍,以使司法改革能夠真正實質達成,另外,人們也可看出,他對英美法的司法制度並不熟悉,所以他所能夠想到的就是與德國的參審制很接近的日本的審判員制度。但這會不會是進步呢?沒人敢講,而且會因國家而異,倒是中國已經實施國民參審制,我舉一個中國學者所說的供各位參考:有比沒有還糟。

作者指出,國內的訴訟法的基本前提是「相信法官」。由於相信法官,所以訴訟法就給予法官很大的權力,只要法官稍微有偏心時,訴訟程序就會被扭曲,而如果法官收賄時,那麼法官要自導自演就非常簡單。示意圖/取自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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