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所屬的福島核電廠,受到巨大海嘯衝擊,而產生輻射外洩,並因此造成周遭居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的重大損害。故許多避難他地的福島居民,就對東電公司與國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甚至是刑事訴訟。惟所有訴訟,皆仍在艱難中進行,致得步入下一個十年。
在311核災後,許多避居他鄉的福島居民,相繼對東電公司與國家提起損賠的集體訴訟。而依日本原子力損害賠償法第3條第1項,於核災的損害賠償,雖採無過失責任,卻排除異常的天災地變所造成損害之情況。只是所謂天災地變,到底要至何等程度才叫異常,實難有客觀標準,尤如311的地震與海嘯乃百年所罕見,若認是異常天災巨變,就在無形中,使東電公司與國家該負起的重大疏失責任,因此被抹滅。
核電廠事故政府責任難逃
即便先撇開異常天災的問題不談,在日本原子力損害賠償法第3條第2項,亦採取集中責任,即將損賠責任直接歸屬予核能電廠的所有者。這是因日本電力採私有化,所有核電廠都非屬國家經營,故一旦發生核災,就被當成是製造物瑕疵所造成他人損害來處理,致應由設置核電廠的私人公司來負責。只是面對核電廠這種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設備,國家何能免除監督的重責大任,甚至在311核災後,日本政府的種種措施,也難逃延遲與疏失之指摘,若因此規定而免責,何能向受難者交代?
也因此,目前對東電公司與國家請求賠償的集體訴訟有約三十件,且因侵權損賠的十年請求時效將屆之故,數量仍在增加,但於東電公司必須賠償的判決,雖屬一致,但對國家是否亦須賠償,卻屬分歧。不過,在去年10月與今年2月,日本東京高等法院接連做出國家須連帶賠償的判決後,即便尚未確定,卻帶來一絲曙光。
由於311核變,既有巨大天災,更有人為疏失,但在集體決策下,欲進行刑事究責,就屬最困難的部分。而在當時,於福島電廠十公里範圍內的雙葉醫院,因未能即時撤離,致造成四十人死亡的慘劇,就有被害人家屬對東電公司的三位高層,提起過失致人於死的刑事告訴。只是在東京地檢署為數次不起訴處分後,終於在2016年7月,由平民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為強制起訴,就免使此案在檢察官恣意決定中消失,致能讓整起事件攤開在陽光下受審判。
重新思考核能發電的必要性
惟在經過漫長兩年多之審理後,於2019年9月,東京地院仍判決三位被告無罪。而主要理由即是,東電公司高層,就算盡了防護核電廠免於受海嘯侵襲的注意義務,但因311海嘯的高度為前所未有的十五公尺,則在如此大的天災下,實無法有預見與迴避可能性,甚且對於有人死亡結果,也可能與自衛隊的延遲救援或醫院的急救資源不足所致。故基於罪疑惟輕,頂多就屬刑法不罰的過失未遂。
雖然,311核災唯一的刑事訴訟,仍在第二審審理中,但無論是日本或台灣的刑法體系,仍是以個人究責為中心下,東電公司高層被判有罪的機率肯定微乎其微。只是就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於311核災的所有訴訟,既不是想要有人入監、更不是為了錢,而是在追求真相與正義,並期盼同樣的悲劇不再發生。
更重要的是,面對核災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除了死亡外,更可能因輻射污染造成長期的身體病變,且受污染的土地,恐也無法重生。尤其是為清理核電廠所產生的廢水,到底該如何處理,更可能引發國際社會的關注。凡此種種,就讓人思考,無論是日本或者台灣,都得重新思考核能發電的必要性。

2011.3.11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攝於2011年3月16日,從左到右分別為4、3、2、1號機。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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