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小林村案凸顯訴訟費用徵收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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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風災已屆十年,小林村受災者請求國賠的訴訟,於三月高雄市府放棄對更一審判決上訴後確定。只是此案求償者超過上百人,最終獲勝訴者僅十五人,甚且在訴訟終結後,法院也對敗訴者為訴訟費用之追討,這無疑是對災民的再次傷害。凡此現象,正凸顯國賠訴訟的費用徵收,已為人民進入法院的障礙。

向國家請求賠償,雖屬公法事件,卻是由普通法院的民事庭為審理,故審判法理就依民事訴訟法,致強調當事人對等之原則。故如小林村國賠訴訟,就得由原告對公務員有應作為而不作為及不作為與損害的因果關係,負起舉證責任。惟法院普遍認為,基於天災、氣候、土質等的難以預測,即便雨勢強大,但要說已達於災害防治法第24條之程度,即公務員已有強制撤離村民的義務,實也太過。甚至法院也認定,在損害的發生,很明顯是有複合因素存在下,就算有不作為之情事,也難將結果歸咎於公務員,致僅在更一審,判決處於土石流潛在危險的十五人勝訴。

小蝦米難對抗大鯨魚

法院的判決結果,或符合民事訴訟所要求的形式公平,卻未能如RCA案判決般,從實質公平的角度,去適時調整當事人的地位差,甚至採取有利弱勢方的蓋然性因果關係之認定,這就注定小蝦米難抗大鯨魚的命運。更糟的是,敗訴者還得面對裁判費用的徵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訴訟請求金額十萬以下,徵收一千元;十萬至一百萬,每萬元徵收一百元;一百萬至一千萬,每萬元徵收九十元;一千萬至一億,每萬元徵收八十元;一億元至十億,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如果案件上訴,依據同法第77條之16,還得再加徵十分之五。

這大概是請求金額百分之一的裁判費用徵收,看似不高,但類如小林村一百多人的集體訴訟,即便求償金額以最低的三億元計算,三個審級下來,還是得繳交七百萬至九百萬元間。此對已經遭受親人逝去與財產重大損失的災民來說,根本是雪上加霜。而此等進入訴訟的障礙,勢必得依賴法律扶助,惟如小林村之情況,並非所有人都能符合中低收入戶的扶助標準,致得成立專案為解決。

只是在訴訟確定後,除有十五人獲勝訴,裁判費用可因此轉嫁給高雄市政府外,其餘敗訴者,於法扶基金會資源有限而不可能全部吸收下,仍得面臨裁判費用的追討。雖然,高雄市長韓國瑜已宣示會來負責,但無論是動用預算或以募款方式為解決,個案所凸顯的制度不合理之問題仍存在。

故既然國賠本質屬公法事件,於裁判費用的徵收,就應修法比照行政訴訟法,一律以定額的四千元為依歸。而國賠訴訟依循民事訴訟審理的現行制度,恐更應全面檢視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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