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市民,議員在議會要求警方加強打擊罪犯並無不妥,但是提案要求特別注意「陳抗人士」中危險份子就不一樣。陳抗者有一定的抗爭目標,通常是公部門或財團,理當不針對一般民眾。高雄市三位議員在議會連署提案,希望警察局對陳抗場合中「有明顯具攻擊性的慣犯人士,制定周全措施,遏止傷害發生」。如此提案,想必有其背景資料及當地的需求,提案者必須舉證說明清楚,不能拿台北亂象來亂植高雄、矇混視聽。
高雄市沒有立法院,沒有總統府,諸如《勞工法》、《退休年金法》、《服貿協議》等爭議造成的強烈抗爭,不會發生在高雄,造成警民負傷。即使陳菊執政末期,越來越多人民陳情抗議,也未有警員被打,或市民傷害事件。何以高雄市議員藉著台北的陳抗動亂氛圍在議會提案,賦予警方擴權監視人民抗爭?
「具攻擊性人士」本來就有法可治,何以把陳抗一起拖入?何以高市議員必須特別提案把陳抗連結,豈非假「危險份子」修理陳抗?其實高雄市警局一向機警,抗議的團體有活動,市警局都可以事先知道,而且都能溝通,除了迫遷拆屋的抗爭以外,也未見強烈衝撞,何來危險的具攻擊性慣犯?
賦予警方更大權力的提案,應該出自市府,交待警察局研議辦理,為何是由民代議員提案給警局辦理?議員是人民推選來保護市民,如今此一提案,無非擴權警察來對付市民。三位提案民進黨議員,忘了前輩黨外時期的努力?白色恐怖時警調搜捕,陳文成教授被殺害,過去多少民代及民運努力,都是為了遏止警方濫權去修理人民,現在竟然是民進黨民代,主動給與警方權力與方便去監視修理「特定」人民?
議員提出「慣犯」與「攻擊性」兩個字眼,必須同時提出在高雄市陳抗與之吻合的實證,否則警方將來也可能擴大解釋。舉例說明:農民抗議菜價太低,把果菜丟擲到農業局大門,如此是否被認定為具「攻擊性」人物,從此被監視?民運及環保人士為了不同迫遷的案子、不同環境議題而抗爭,不停走上街頭,如此是否可被警方定義為「慣犯」,必須監視?
市議員如此用詞提案無非陷市民於不義,讓警方有理由監視特定市民。如果警方受上級政務官不當指示,擴權監督就可以成為執政者,打擊政敵或包庇同黨的工具。
在高雄未見到市民、警方與陳抗民眾的嚴重衝突,議員監督市政時理應為民主持公道,調解市民不服。何以在議會反而站在市府及警方立場,提出如此建議?此提案用語含糊,缺乏實證舉例,無異是重開警調方便之門,來對付市民的陳情抗議,一旦被錯誤使用,就有成為國家暴力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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