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關於政黨立法的補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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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3月24日共同舉行政黨法公聽會,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曾建元也參加這場公聽會,以下是曾教授在公聽會中的發言內容。
黃昭順主席、各位委員。就剛才還沒有談完的問題繼續再闡述我的意見。
政黨財務應接受監督
關於政黨的財務我要補充一點,我剛才提到政黨的定位是準國家機關或者是公法社團,因為我們現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國家機關、政府機關有一個政府資訊公開的要求,所以我認為,承擔了國家或政府部分功能甚至是最主要決策功能的政黨,也應該要資訊公開,它的財務當然要公開,一方面接受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的監督,另一方面透過公開來接受民眾的監督。我們公聽會題綱當中所談到的財團操控問題,其實透過大眾的監督,就可以解決人民對於政商勾結的疑慮,把政黨的財務狀況公開在陽光下,是管制或者防止財團控制政黨的最好方法,選民一發現他的選票在這個政黨被重視的程度比不上財團的鈔票,政黨就會失去被選民支持的理由,財團也就沒有動機再操控這種政黨了。
政黨公職人員初選應視為國家制度的一環
關於政黨法對政黨內部秩序規範的密度問題,我認為應當低度規範,我們要尊重政黨的自治,政黨或者一般人民團體只要它的章程符合法律要求,那麼國家對它日常的黨務運作,只要做合法性的監督就可以了,不需要過度涉入政黨內部的事務。剛才有討論到什麼叫民主原則,這當然不能採取中國大陸的那種徒具多數形式的民主的定義,而是政黨的決策和黨魁、黨代表的產生,必須透過黨員的自由意志,在自由的決定或選舉過程中進行。這是很基本的觀念,倒不需要擔心有什麼混淆。在尊重政黨自治的情況之下,關於政黨內部黨職人員的選舉,我覺得政黨法其實不需要規範,只要規定章程有關的規定需符合民主原則,由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給予一定的監督就可以了,不需要做鉅細靡遺的規範。而對於政黨提名公職人員的初選,我倒是贊成應該納入規範,事實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已經針對中央和地方所有公職人員的黨內初選賄選的問題予以規範,這是因為涉及到公職人員,而黨內初選是公職人員選舉的實際過程,相關法律才會有所規定,單純的黨內一般幹部選舉,應尊重政黨自治才是。就此而言,如果對於公職人員的黨內初選提供必要的公共資源,而具有準公費選舉的精神,比如提供政見發表的公共廣播電視頻道,我個人是贊成的,只是條件應限制在於各級公職人員選舉已擁有席次者,以避免公共資源的虛擲浪費。
不分區立法委員之民主正當性應受尊重
最後,關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出任國會議長的地位保障問題。我們現在的立委選舉是實施區域和全國不分區的兩票制,所以不分區委員也有其獨立的民主正當性基礎,不像過去是依附在區域立委的得票率之上。〈選罷法〉規定不分區委員不適用罷免制度,但是我們又容許政黨通過黨紀對不分區委員撤銷黨籍,從而使之失去委員職務,就會形成一種變相的罷免。這個罷免不是透過選民,而是由政黨的內規、政黨的家法來處理,這顯然是漠視了投下政黨票第二票的選民民意。全國不分區立委制度背後所要彰顯的意義,是人民對於這個政黨所提名的不分區立委給予政治上的付託。我們知道,德國的不分區國會議員,不會因為黨籍被撤銷就喪失了他國會議員的地位,因為他也有獨立的民意基礎。我認為這樣的精神,應當要在〈選罷法〉或是在政黨法當中再去重申,特別是我們現在已經實施兩票制,對於不分區委員這種獨立的民主正當性和代表性一定要予以尊重。儘管之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同意,可以通過黨紀撤銷黨籍來取消不分區國會議員的資格,但那時實施的是一票制,現在是兩票制,制度的基礎不同,所以我們應當要重新來思考和檢討這個問題。大法官沒有那麼了不起,沒有說大法官解釋位階等於憲法的道理,我們還是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憑藉新的民意,來決定當下不分區立委的定位。如果我們承認不分區立委具有獨立的民主正當性的話,那麼國會議長不論是從區域選舉產生或者是從不分區選舉產生,他都具有民意的代表性,我們不用再擔心是不是要給予他特別的身分保障,因為他有沒有黨籍,都不影響到其國會議長的身分。不要讓他再受制於政黨的黨紀約束,其實用這個方式,更能夠保障國會議長的中立化。我最後要提出這一點,希望我們在思考不分區立委的制度的時候,能夠把德國這樣的觀念帶進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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