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勞基法新制倉卒上路 政府企業人仰馬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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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勞基法上路的第一天下班前2小時,民眾到彰化某鎮郵局,順便問郵局人員:「明天開不開門?」答覆是:「不知道,因為還沒有收到公文,雖然聽說全國很多郵局週六都不開門,但也只是在媒體上看到而已。」
 
蛤?堂堂國營的中華郵政員工,下班前兩小時,還不知道明天要不要來上班?

訂單外包給家庭代工,加班費都免了 
吵吵嚷嚷已有一段時間的所謂「一例一休」新制勞基法部分條文23日正式上路,由於緩衝時間太短,不但地方政府辦宣導會忙得團團轉;以中小企業居多的彰化縣,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它是中小企業主聚會時的主要話題,雖然例假休假的差別、加班費的計算等,還不一定搞得清楚,各廠商多半有其因應之道。
 
以全國襪子市占率超過80%的社頭織襪業為例,多半還是家族經營模式,有的連最困難的產品開發設計,都由自家人包辦。近20年來面臨中國的競爭,利潤越壓越低,不得不在人事費上面精打細算。
 
一家在社頭算是大廠的企業主就說,工廠所雇用的員工,很多是從年輕做到老,對這些老員工而言,走過經濟起飛的拼命年代,工資對他們而言不是計較的重點,尤其家中有下一代當家之後,老人家到工廠做工,很多是可以吹冷氣(在家捨不得開機),又可多領薪資,還可以避免若有婆媳不和等問題的不愉快,雇傭關係反而比家人關係還要和諧。
 
新法上路後,他們不想違法,索性縮短工時,一切依新法的規定,每天做工不超過8小時,週六及週日不開工,反正以前世界各地如紐西蘭、澳洲、英國等地的訂單都被中國搶走,生意大不如前,大家順勢休息,不必像從前那麼拼命加班。萬一臨時有大訂單的需求,則將部分工作改採發包給家庭代工者去做,就不用為麻煩的加班費傷神。
 
聘雇外勞的廠商,以往多半把本國勞工不願做的工作,委由外勞去做,加班時數自然較多,新制上路之後,本勞外勞一體適用,以休息日加班的差別最大,舉例而言,每小時薪資150元的勞工,休息日工作10小時,雇主應給付3500元的加班費(前2小時以每小時1+1/3工資計、第3~8小時每小時1+2/3、第9~12小時加班費為每小時2+2/3),足足比平日多出兩倍多。
 
許多外勞到台灣工作前,因為必須支付高額的仲介等費用,只好拼命加班;新制上路後,企業主是否還願意支付這麼高差額的加班費用?如果不願的話,會不會導致外勞因賺不到足够的錢,寧可逃逸成為「黑工」?
 
聘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成一例一休「漏網之魚」
很多人常說,政府最愛強調依法行政,事實上最會規避法令的也是政府機關。
 
以彰化縣政府為例,縣府員工總數千餘人,並非人人都是經過高普考而成為國家公務員,其中約有250位左右的約聘人員、有200多名因應職務代理或短期工程等所需的臨時約雇人員,另有以日薪計酬的臨時人員將近140人,算起來正職人員和約聘雇人員大約各半,各縣市政府的情況大抵相差不遠。
 
這其中,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第一種情況的聘用人員雖然保的是勞保,卻不適用勞基法,也不適用公務員的「俸給法」、「退休法」及「撫卹法」等相關規定,應該算是一種變相的派遣工吧。
 
而這些人由於每年簽約,缺乏保障,工作往往比正職人員還要賣命,在業務量較大的單位,超時工作算是常態,卻因為有前述聘用條例的特別法約束,是這次修訂勞基法的「漏網之魚」。
 
第二種及第三種雖然適用勞基法,但以各縣市政府目前的財務狀況,要增列人事費的預算,恐怕很難過得了議會這一關,而有些業務卻又不能不加班,不知縣府是否考慮因應措施?例如廠商就問:勞工處經常派員在非上班時間外出查廠商,這些加班費是否又要納稅人來支付?
 
縣府說,唯一的辦法,只有讓臨時人員及臨雇人員不加班;相對的,經過高普考的勞工處公務員及約聘人員,這一陣子可是忙翻了,因為新法上路時間太短,年底前就規劃辦理十場說明會,明年起還要繼續辦理不計其數的說明會。看起來中央政府這次這麼匆促決定部分修正條文即日開始實施,不只企業界霧煞煞,縣府的電話被打爆,基層公務員也被搞得人仰馬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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