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中國民眾來台旅遊,內政部擬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中國人民來台從事團體或個人旅遊所應備存款條件 ,將從新台幣20萬元調降成10萬元。
內政部於5月11日在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在公告刊登公報的次日起 60 天內陳述意見。
現行條文規定,中國人民具有等值新台幣20萬元以上的存款,並備有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情形,得申請許可來台從事觀光活動。
內政部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在2001年12月10日經內政部、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同年12月20日施行, 歷經12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2015年3月26日,並自同年4月1日施行。鑑於兩岸交流的環境持續發生變化,為提升兩岸旅遊品質及維持兩岸交流秩序,所以提出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為實質鼓勵中國人民來台旅遊,中國民眾來台從事團體旅遊、個人旅遊及取得國外、香港及澳門居留權觀光旅客所應備存款條件,擬調降為10萬元。
另外,參照現行「東南亞國家人民來台先行上網查核」的資格條件,擬將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國家有效簽證,列為可取代財力證明的選項,以提升旅客來台旅遊意願。
為落實人流安全管理,內政部也增訂中國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個人旅遊,應檢附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現行條文規定,中國人民經許可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的停留期間,自入境的次日起,不得逾15天,逾期停留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內政部參考相關規定後,未來將改為除中國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
此外,現行法規範,經許可來台觀光的中國民眾,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內政部也增訂選舉造勢、助選(如上台發言、 隨車遊行)或政治性質公眾活動(遊行、 抗爭、發傳單)、進入軍事國防地區、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及各軍事基地、要塞堡壘窺視、拍照或攝影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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