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痛批檢警以莫須有罪名違法逮捕記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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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聲明稿
2015.07.24
針對台北地檢署「毀棄損壞」罪,分別諭令包括《自由時報》攝影廖振輝在內的3名記者交保,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指出,記者隨抗議者進入教育部採訪,是記者工作職責與本分,何來毀棄損壞之事,痛批檢警以莫須有罪名違法逮捕記者,是台灣民主之恥。
針對中正一分局長張奇文指稱,昨夜非在集遊現場,而是在刑案現場,逮捕記者是要釐清時間及角色。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痛批,不論在任何場合,警察都不能任意逮捕記者,侵犯記者採訪權。從法律而言,不論是集遊現場、刑案現場,都是「新聞事件的現場」,記者都有權力在現場採訪,警方頂多只能界定採訪的範圍,不能阻止,更不能強迫記者不能採訪,除非記者有破壞教育部的行為;至於基於「不宜透過手機通聯、現場錄影把犯罪現場直播」,這是由記者與其所屬媒體的專業判斷,不容警方置喙,即便是綁架事件,警方也是協調媒體暫時不揭露,並非不能採訪。如果警方要提「偵察不公開」,那請警方提出「三位記者違法的事實」,依據什麼法令逮捕三人,否則就構成「違法逮捕」,對於張分局長的知法違法,記協要求應負起起「違法逮捕」的責任
針對教育部說法,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陳曉宜也痛批,教育部倒果為因,先把記者抓起來才說要釐清法律責任,逮捕記者期間已嚴重侵犯記者採訪權,侵犯新聞自由,對於教育部缺乏民主素養的行為與說法,應先向全國人民道歉,立即釋放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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