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桃園地院民庭法官毛松廷判決萬泰科技需賠償勞方835萬多元,並在判決內容寫道:「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自願於『104年1月份在法定工時2周84小時之外,延長工時達81小時;且14至25日連續工作22日』」。
資方萬泰科技則主張:2009年,何男到職時,已有高血壓、高血糖及肝功能指數過高病史,從其父親同樣臥床等狀況推測,疑有類似家族病史,任職期間請假紀錄正常、每年都出國旅遊,何男是基於薪資需求、自願加班,期間也未反映身體不適,或想調整工作內容,公司當然無從拒絕他的加班請求,何男的狀況,不能全然歸責於公司。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在臉書PO文,按「讚」,「很久沒看到這麼犀利的判決,給毛松廷法官鼓掌」。可是鄭運鵬立委卻在《臉書》暗諷:「會在判決書上『教忠教孝』的法官,通常不是好法官,都是『好主觀』!」。我認為鄭運鵬立委可能看多了恐龍,才會如此PO文。
也有網友提出:以一般技術員來說,現在的行情約22k~26k,如果該技術員的薪資優於此行情,且每小時加班費亦高於市場行情,那麼,該技術員可能為了薪資+加班費而過勞加班。如果該技術員的薪資未能超過市場行情,且加班費亦未超過市場行情,若是僱主變相(逼迫),讓勞工簽名,則該勞工應屬非自願超時加班,該僱主應當重罰。
我們相信:毛松廷法官對此案的心證,是以他審案過程所累積的經驗法則,也引述兩公約來保護勞工權益,在勞資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中,認為資方所提出的「自願加班同意書」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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