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統計10年間,台灣冤獄賠償金額高達四十六億元,金錢買的回冤獄受害者的清白嗎?司法的疏失又為什麼要人民的納稅錢來支付合理嗎?冤獄案件的新聞發生時,大家是否覺得與自己無關?
冤獄賠償金就是用人民稅金來賠償的,奇怪了人民為何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這該是由誤判的相關單位機構人員來賠償才合理吧,政府的稅金來源百分之70來自受薪人民,在這物價高漲,薪水卻跟不上物價漲的時代,政府如此使用稅收怎能讓民眾不悶,如此對執法疏失的公務人員寬宏大量,也成為變相鼓勵公務人員做錯事沒關係,不用負責,公務人員懲戒法功能一點花揮都沒有,冤獄受害者的身心煎熬以及司法形象的受損,都不是金錢能夠賠償得了;追根究柢,負責辦案、審案的檢察官和法官才是最該為冤獄負責的人。然而,因誤判而被究責的執法人員卻少之又少,絕大部份的案件甚至拖過十年的時效,難以追究辦案人員的疏失,即使最後獲判無罪,也無法向執法人員討回公道,江國慶冤死案就是個是典型的例子。
古語說「上樑不正下樑歪」,觀看現今一些社會亂象,這就是惡性循環的結果。
反過來政府機關尤其稅務單位是對人民的罰是不手軟,補稅又加鉅額罰鍰,甚至導致公司倒閉家破人亡,人死了還要開單或者開到下一代去,這種不公不義的罰,根本就是極度的差別待遇,善用每份稅收是政府的責任,手握公權力的執法人員,要如何不讓天平失去平衡?筆者希望大家靜思想一想冤獄受害誰之罪?到底何時司法才能還給冤獄受害者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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