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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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你對翁啟惠的辭呈被馬英九批准,有甚麼樣的看法?
南嘉生:該辭呈無效。
 
昇:為什麼呢?
南嘉生:第一,同一份辭呈出現兩個不同結果的批文,到底哪一個成立?其次,辭呈有時效性,不是上辭呈之後,決定權永遠由別人決定。
 
昇:但嚴格來說,能不能解讀為:總統最後批准,作為決定依據?
南嘉生:如果前ㄧ個批文沒有公開過,則你的說法成立。若有公開過,或者與第二次批文在一起出現,就會產生爭議。尤其翁啟惠院長在遞完辭呈後不久,有表示不辭職。這就會出現怪現象。
 
昇:甚麼怪現象?
南嘉生:翁啟惠的辭呈是對應馬英九的第一個批示。而翁啟惠並沒有遞出第二個辭呈,且其表達的意思是不辭職,所以翁啟惠院長沒有第二份辭呈。因此,馬英九依理就沒有機會批第二個「辭呈」。由此推論馬英九的第二次批文是無效的。
 
昇:其實翁啟惠院長也被檢調攔路約談,損害中央研究院院長的崇高聲望,有人建議他要主動請辭。
南嘉生:我不認為。檢調以往對宋楚瑜、連戰有這麼無禮過嗎?用翁啟惠的標準,這兩個人都應該退出政壇。用檢調對宋楚瑜、連戰的標準,檢調無禮的對現任的中央研究院院長,可說是政治打手。政治打手只聽主人的話,沒有是非。
 
昇:那怎樣看待翁啟惠院長的事情?
南嘉生:到目前為止,如果依法沒有證據說他犯罪,翁啟惠院長就是被冤枉。這件事情就是冤案。政治勢力這樣在搞ㄧ個重量級人物,這是重大的政治冤案。
 
昇:如果後來證明翁啟惠院長有罪呢?
南嘉生:依舊是冤案。是否冤案必須當下決定。先指控並且以此認定他有罪,然後數月或數年之後才確定他有罪。這樣做不是依法判決,而是先主觀判斷有罪,再由時間去讓後續的現象持續進行。
 
昇:前者已違背司法審判的形式正義,當然是無罪。而後者的變化又如何確定會出現「翁啟惠有罪」的證據呢?
南嘉生:對。所以在法律上來看,翁啟惠案是ㄧ個實質冤案。
 
昇:縱容冤案發生,甚至是持續發生,是台灣人之恥。
南嘉生:進一步說,蔡英文的宇昌案是政治冤案,扁案、翁啟惠案都是!縱容政治冤案而不禁止,就等於默許下ㄧ個政治冤案繼續發生。
 
昇:更強烈的講法。台灣人民自認為被壓迫,他們宣稱要努力翻身。然而,他們卻又縱容冤案,特別是政治冤案一次又一次發生。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們的被迫害,還含有此民族之所以被壓迫的因子。
南嘉生:對。
 
昇:那你怎麼看鄭捷那麼快速被槍決?
南嘉生:支持鄭捷不以正常程序被槍決,就是默許以後自己被那麼樣的「槍決」!
 
昇:為何這麼說?鄭捷犯案,罪證確鑿,早槍斃、晚槍斃,不是一樣嗎?
南嘉生:鄭捷案的結果不只在罪證是否確鑿,在程序是否完整走完。所有案件在判案之前,法官都宣稱罪證確鑿,蘇建和案、鄭性澤案都這樣,但為何有冤案?就是為了避免有人認為「證據明確,可以判決」的錯誤,才有司法程序的嚴格規定。司法程序無關證據確鑿,只在執法者是否依法嚴格執行程序。
 
昇:那就是說我們現在的民意反映有相當錯誤?
南嘉生:對。以往很多事情被很多人認為是這樣而執行,並因此產生錯誤。現在不改變這個習慣,還認為自己是正確的,當然就會重複犯下以往的錯誤。
 
昇:那麼是否可以推論,以往在阿扁執政後期,很多人都說這是貪腐政權,這是不按司法程序、形式正義的說法。最後在選票審判下,讓民進黨敗選。後來在馬英九掌控的政府下審判,很多都是無罪。
南嘉生:的確。但保守的說,現在經過法律審判後,扁政府並沒有如紅衫軍時期所宣稱的那樣貪腐。由此推論當時的輿論審判是錯誤的。
 
昇:「扁案貪腐」並沒有經過司法程序,所以本來就是冤案。而後來的發展,即令出現一些可能是貪腐的案件,但那依舊是未審先判,是一種創造冤案的做法。
南嘉生:對。
 
昇:宇昌案、浩鼎案也是以這樣的模式在進行,所以相同文化、相同思維方式、相同社會結構、媒體等,創造相同軌跡的冤案。
南嘉生:台灣共和國尚未建立,冤案共和國已卓然成行。
 
昇:那鄭捷案怎麼看?
南嘉生:我問你,肯亞案、馬來西亞案,那些被移送到或差點被移送到中國的人,算不算詐欺犯?
 
昇:不是。在沒有照法律程序運作下,就不能算是詐欺案。
南嘉生:法律程序既然那麼重要,那鄭捷在還沒有走完法律程序,例如律師的上訴等,就被槍斃。他就是死非其時,就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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