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 時代力量提案:建立遲延審判國賠責任

Date:

時代力量今(20)日召開黨團會後記者會,提出《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其中國賠法修正部分限縮審判特權僅及於法官,並新增國家遲延責任一項;在刑事訴訟法部分,則新增重罪被告、經濟弱勢、受羈押審查者在偵查中適用強制辯護制度。

總召徐永明表示,目前的《國家賠償法》第13條,過度限縮了司法權造成人民損害時的國家賠償責任,不僅屢遭法學界及輿論批評不當阻礙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也和國際人權公約發展趨勢背道而馳。

徐永明說,為了落實司法權不法行使的國家賠償責任,並使人民在遭遇不當遲延審判時得以請求賠償,時代力量提出國家賠償法第13條修正草案,以落實憲法第15條、第16條所保障的人民財產權與訴訟權。

徐永明指出,本會期已進入尾聲,而該法案是時代所承諾重要性法案,因此在此時提出,希望各黨團能予以支持。

立委黃國昌強調,當司法權不斷侵害人民自由權時,沒必要跟刑事有罪確定判決相連結,這是世界先進國家的立法趨勢,也是國際條約的立法潮流;此外,過度遲延審判對於參與訴訟者而言,不論在精神上或是財產上都是巨大的折磨和傷害,時代力量採用和國際人權公約第6條相同的立法例,賦予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1條修正草案,徐永明說明,現行偵查中強制辯護適用的範圍與審判中並不一致,為保障重罪被告及經濟弱勢被告的訴訟權益,落實其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以及提升司法的效率與正確性,因此提出修正草案,擴大強制辯護制度於偵查程序中適用的範圍,並新增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適用強制辯護制度。

黃國昌說,目前刑事訴訟法針對重罪強制辯護的刑事人權,只有在審判階段而不及於檢察官偵查階段,過去20年來的立法設計對人權保障不周,因此提出修正案改善不足之處,除了將重罪強制辯護從審判延伸到檢察官偵查階段外,也把羈押納入強制辯護制度,因羈押的審查程序牽涉到立即剝奪人身自由,希望對人權保障予以改善,以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權益。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分享文章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

你可能還感興趣的新聞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