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讓利、還是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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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廉政委員會針對大巨蛋案完成第一階段調查報告,並建請北市府以圖利遠雄企業之罪嫌,將馬總統移送法務部與檢察官調查,似乎展現了台北市除弊之決心。惟針對大巨蛋案的相關人等,是否真能以圖利罪治之,卻有探討的空間。
 
在整個大巨蛋案裡,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總統,似乎難脫圖利遠雄之嫌。而過往很長一段時間,只要對於主管或監督事項,直接、間接圖利他人,無庸有任何私人獲得利益,即可成立法定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重罪。惟由於法條的要件極為不明確,甚至連圖利國庫的行為,亦可能被處罰,致為人所詬病。所以在2001年修法時,就將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的圖利罪,明文須明知違背法令,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不法利益,且有人因此獲得利益,才足以當之。如此的限縮立法,雖符合刑法的最後手段性,但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卻仍有爭議。
 
以台北大巨蛋案來說,就算馬市府不斷對遠雄讓步,甚至將權利金降為零,並讓其增建百貨及辦公大樓等等的行為,但因在促進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授權行政機關須給予得標廠商最優惠的租稅與融資,則在法律授權極為廣泛下,種種的圖利行徑能否該當明知違背法令,顯有相當大的爭執餘地。
 
又由於圖利罪依現行法乃屬結果犯,即須有人因此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且最高法院在2013年3月曾做出決議而認為,必須扣除建造成本、稅捐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仍有所剩餘,才能該當於圖利罪的所謂獲利。依此而論,在大巨蛋建造與營運成本驚人,啟用後所帶來的龐大商機也僅是基於一種可能性,甚且若此案進入長期纏訟,大巨蛋園區恐會形成廢墟的情況下,能否合致於獲利之要件,並論以圖利重罪,實更有爭議。若再考量行政決策乃須經由重重的行政關卡,而會有多數公務員參與,就更易出現責任相互推諉與切割,致陷入難以治罪的境地。
 
事實上,檢方以圖利罪起訴,最終獲判有罪確定的比率向來未超過三成,且其中以圖利罪定讞者,甚至僅有一成,故對大巨蛋案相關人等的究責困難,不過在突顯圖利罪的本質缺陷,也讓人思考,圖利罪到底該保留、還是該廢除。只是在法條還未修正前,由於構成要件極不明確,就使圖利與便民難以區分,若檢察官大量運用此罪,就易形成濫訴,致會使公務員不敢勇於積極為民服務。也因圖利罪的模糊性與定罪困難,若檢方偵查與蒐證的動作有所遲緩,甚至如大巨蛋案般,至今仍是按兵不動,則在刑事審判必須堅持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下,就讓違法濫權的公務員得以輕易逃脫刑罰的制裁。
 
很諷刺的是,我國以特別加重刑罰的貪污治罪條例,以及設置了諸如政風機構、監察院、調查局、廉政署、特偵組等等一大堆的防貪、反貪機關,甚至在最近,立法院還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目的當然在防制貪腐,以期建立廉能政治。只是這些法制,卻總是在實踐面有所落差,致讓人有可乘之機,則種種的反貪機制,實皆屬多餘,致已淪為教條式的肅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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