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方自治垂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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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國各級九種地方自治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在九月五日截止,共有一萬九千七百六十一名參選人完成登記。在臺灣地方選舉如火如荼展開的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下的香港和澳門人民,卻在為了地方的所謂「高度自治」下的自治首長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在與國家爭論選舉的方式,乃至於普通選舉的基本定義,但港澳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卻是西藏流亡人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求索而不得的「名副其實」的民族區域自治的模型。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統治下的人民,他們只有接受中國共產黨民主集中制的領導,什麼權力分立、住民主權、地方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憲法保留,要不都是資產階級法權概念,不然就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內涵。
 
立憲主義意義下的地方自治,在中國的出現,並不會晚於臺灣。清光緒三十二年(一九零六年)六月,北洋大臣袁世凱提出趕緊預備立憲十事,即包括設立各省諮議局及各府州縣議事會與辦理地方自治。光緒三十四年(一九零八年)八月,清朝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並頒布〈議院未開以前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宣布九年預備立憲。其中重要之預備工作,即包括「以六年為期完成城鄉鎮地方自治、七年為期完成廳州縣地方自治、二年成立各省諮議局、三年成立中央資政院、九年成立議院。清朝在覆鼎之際,於宣統二年已將預備立憲由九年縮短為五年完成,而在地方自治工作上,其成果實際上相當傑出,舉例而言,湖北省與安徽省的全部廳州縣屬各城(相當於當代臺灣之縣轄市)均已完成議事會和董事會的建置和選舉,四川、奉天、浙江、江西各省,則已均有四百個以上的城鎮鄉完成地方自治者。中華民國建立後,清朝預備立憲的成果盡遭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華民國和平建國和制憲的成果也盡遭推翻,真是一代不如一代。
 
地方自治在臺灣,自始即具有反抗殖民的精神。一九二一年臺灣士紳在林呈祿的倡議和林獻堂的領導下,向日本帝國議會首度提出請願,主張設置臺灣議會,其後才有臺灣評議會臺灣人會員的遴聘,以及一九三五年各級地方半民選議會的成立。正因臺灣人對於地方自治的認識和堅信,臺灣在戰後即有各級臨時參議會之成立,臺灣省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提出之政治改革方案,即高舉實施地方自治、實現省縣市長、民意代表直接選舉,一九五零年中華民國政府乃不得已以試辦名義,兼以有對中國大陸政治號召的用意,從此展開臺灣的各級地方自治及其選舉,為臺灣累積了實現民主化的深厚政治文化基礎,而有今日在合憲的法制化架構下進行的地方自治選舉。
 
臺灣的憲政民主是臺灣人民自決前途和獲得國際支持同情的憑障,而這則是臺灣人歷經長期反殖民鬥爭的成果,各級地方自治則是住民主權的彰顯,公共生活自我決定的日常實踐,是臺灣生命共同體在憲政制度上的鞏固。但臺灣的地方自治還兼具有其人類或華人文明進化歷程中的指標意義,臺灣地方自治應以其決策品質,證明集體智慧和溝通共識相較於英明領袖的乾綱獨斷,更能保證人類的幸福,臺灣人更要自治的表現來證明自決的能力,自己的國家可以自己救。非但如此,臺灣人的努力,還可以用來鼓舞香港、澳門和西藏等等正受到中國國家暴力的人民,要為反殖民的勝利而鬥爭,更要以此激勵全中國人民,一百多年前,清朝即已開啟了中國人的地方自治史,沒有理由,被日本殖民和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過的臺灣人民,就這麼不知不覺地超越了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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