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的兩岸關係法制沒把臺灣人當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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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依法治國原則入憲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在思考如何以法規制兩岸關係,不過,該國憲法規定國家由中國共產黨領導,黨大於法,共產黨的主觀意志充分凌駕於法治之上,對共產黨而言,法就是統治中國大陸的紅色權貴新階級的意志,這在其兩岸關係立法中,表現尤為突出。
2005年3月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宣稱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完整、促進兩岸統一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與神聖職責。該法並未認定中國主權因兩岸的分治而分裂,換言之,兩岸分治現狀在法理上仍屬一個中國,而未構成分裂。只惟中華人民共和國要獨佔中國的代表權,在政治判斷和操作上,認為臺灣任何彰顯中華民國作為主權獨立國家的行動都是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獨佔中國代表權的侵犯,但只要臺灣未宣告法理獨立,即斷絕與中國的任何法理關係,理論上,臺灣的任何外交和內政行為皆未構成分裂。
可是,〈反分裂國家法〉卻不折不扣是一部對臺灣的戰爭授權法,它把中國人民解放軍對臺灣實施包括動武在內的各種非和平措施的條件,除了「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之外,尚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臺灣政治情勢發展的主觀判斷上,此即「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而關於此一政治性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則將之交付予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允許其可以先採取行動,再「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四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的職權」,但對於臺灣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卻只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即可,不需要徵得全國人大的批准或追認。以對內動武的戒嚴而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以對外動武之戰爭狀態發布而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條則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再由國家主席宣布緊急狀態或發布動員令。以上之規定在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四月公布的〈國家安全法草案〉中又做了重申。換言之,對內戒嚴和對外戰爭,亦即對中國大陸人民或全世界動武,都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成決定,但對臺灣動武就不需要,國務院或中央軍委至少覺得,一旦「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對臺灣該打就打,打了再說,不必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問。這是共產黨對臺灣的特殊禮遇,顯示他們根本沒把臺灣人當人看。
〈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統治臺灣,臺灣人也未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意志形成,全國人大裡的臺灣代表,至多只能代表旅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臺灣僑民,而不能代表身在臺灣的全體臺灣人民,而既然未經臺灣人民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怎麼可以自行決定並幫臺灣人同意承擔任何的國民義務?〈國家安全法草案〉在第十一條第二款又對臺灣人民提出了同樣的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所差者,是把香港和澳門人民也納入,港澳人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但臺灣人民不是。〈反分裂國家法〉和〈國家安全法草案〉表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水平,讓人搖頭,其對臺灣民意的霸凌,令人想逃。
臺灣人民有沒有和要不要承擔維護中國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要看臺灣人民有沒有這樣的國民意志表達,查遍由臺灣人民歷經七次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確實,臺灣人民承認現在兩岸處於中國國家未統一狀態,但要不要承擔促進國家統一的義務,抱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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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元
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暨華人民主書院理事長、台灣獨家傳媒智庫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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