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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專欄】與人訂立契約,記得運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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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契約以有「律師」的協助為宜:

從事商業活動或工作、生活中,與人訂立契約是常見的事。訂立契約有時只是用「口頭」約定,但商業活動或工作勞動關係、家事事件(婚姻、夫妻財產、遺產分割、…等),常會用到「書面契約」,白紙寫黑字,故務必謹慎小心,千萬不要在不理解書面內容的文義,就草率簽字;因為一旦「簽名」或「用印」,就表示必須對契約書內容承擔相關責任,很難事後反悔或以當時不瞭解或自已學歷不高…等,藉口卸責。
訂立契約書有時候是雙方或多方協議後擬訂,有時候是由「一方」草擬,事先備妥而簽訂,但不論那一種情形,一定要做到不瞭解就不簽,千萬在他方塑造「急迫的情境」而草率簽訂,導致自已吃虧上當,之後再慨嘆「人心可畏」!

為了避免自已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筆者常呼籲親朋好友或當事人們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二、「律師」協助契約書的訂立,包括事前及履約

首先運用律師,一定要有正確的觀念,一般國人常講「最好不要到律師事務所去」,似乎找律師是在已發生「糾紛」,遇到「官司」,才找律師,這種想法是把律師當「救火隊」,非常消極;筆者建議要用律師最好是「事前」,而不是事後。現在已經是「21世紀」,法律也從「治療法學」進步為「預防法學」,訂立好「契約」就是「預防法學」具體的落實,這也是「預防重於治療」的觀念。

訂立契約運用律師可分兩種方式,現分述之如下:

(一)、從契約訂立的商議開始就有「律師」協助,直至契約書簽訂為止:

由於契約訂立涉及相關當事人的意圖,所以必須要瞭解相關的具體細節、進而須規劃討論事項並決定、協議書內容的草擬、草案的交換、
契約內容的確定;如果這些程序都有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則該契約書就較能周延、明確,並對自己之權益有保障;但因為律師付出的心力、時間較多,自然委託之當事人要支付給律師的服務報酬,也會增加。

(二)、當事人自己草擬或由他方契約當事人草擬,而於契約簽訂前,交由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過目修訂:
這種方式如與上述方式相較,律師並未事前討論,只是與當事人粗淺地交換意見後,再閱讀契約書草稿並修訂,因為律師所花費的時間、心力較少,「服務報酬」固然較為經濟節省;但如果是一較為複雜的契約,則不合適。因為重要契約的內容複雜,有時涉及相關金額也較龐大,一旦疏忽,則其後果不堪設想。

三、與律師打交道的注意事項:

再者,既然在今日已經愈來愈重視「契約意識」的時代,訂立契約不論要律師全程參與或僅少部分階段參與,但一定要知道如何與律師打交道,筆者提醒以下四點:

(一)、委任契約之前,務必先打聽並選擇,才能找到合適的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
(二)、與律師一定要充分討論,不要選擇性地交代內容,如果沒有讓律師有全盤的瞭解,則容易造成失誤與誤判;
(三)、務必要給律師有充裕的時間,律師才能負責地閱讀相關資料並擬妥、審閱或修訂契約內容;
(四)、約定合理的服務報酬。

四、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知,訂立契約一定要注意「法律風險」的控管,契約法律風險乃指企業在訂立、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未來實際結果與預期目標發生差異,而導致契約當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並因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而在這過程中,「契約訂立」是最基礎,也是最初始的階段,更要加倍用心及小心,這樣才有一個「好的開始」;而這「好的開始」之目的能夠順利達成,實有賴於專業負責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完成,方能克竟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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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李永然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兼仲裁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專長於仲裁、家族傳承、不動產、大陸投資、公共工程等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民刑訴訟、行政救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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