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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緬懷前大法官黃茂榮教授── 探討法律解釋學解決憲政困境(第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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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櫻琴

黃茂榮大法官於年初遠行,學術界和學生輩辦理多場追思紀念研討會,發表稅法研究的論文,以紀念黃老師;數位影音時代,並採用導讀講座直播課程,有一系列《法學方法論之父──研讀黃茂榮教授之「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心得》。面對當前的憲政難題,憲法解釋和審判機制空轉,我們重讀黃老師著作,細細思索法律解釋學解決憲法法庭困境的可能性。

惡法非法,過去提報流氓違法違憲

研讀黃茂榮教授之「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心得照片(月旦講評直播網站資料)

黃教授的鉅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除了以民法舉例法學方法外,對威權時間台灣憲法和行政法等憲政公法領域亦有批判,例如過去的提報取締流氓方式,黃老師書中列出「惡法非法/惡法非約」為大標題;針對流氓的定義太過籠統,討論「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時代的立法和解釋,政府認定是否流氓,適用對象之價值判斷不盡苟同,因此一再引起各界的反對。

法學方法論的重要課題之一是「法律解釋」,黃老師著作引用德國學者賴德布魯(Radbruch)的理論,區別「文學的解釋」與「法學的解釋」:文學解釋的任務是作者寫出他精神作品中的思想,也就是追思作者已想過的(Nachdenken eines Gedachten)。而法學解釋的任務在追尋寫於精神作品自身的意旨,不管它是否曾為任何人有意地放進去;也就是將被思考過的事情,再繼續思考到底(Zu-Ende-Denken eines Gedachten)。

黃教授擔任民法教席多年,提出 「現代民法」的期許,實則思考所及為整體法體系,其擔任大法官在新世紀之後(2008-2016),實者早年對法律保留原則和司法機關的法規範審查權著墨甚多。

參與釋憲對憲政發展極具貢獻

植根雜誌紀念特刊

據統計,黃大法官任內,參與作成90件 憲法解釋(651至740號),其中主筆的有8件,提出68作意見書,謝銘洋大法官指出,這些解釋對我國的憲政發展有極為重要貢獻。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釋憲,過去以做成「解釋」方式達成;制定「憲法訴訟法」之後,以開庭公開審理方式,進行「裁判」, 確實是台灣憲法實務的重大進展。惟近來因為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在立法院的卡關,憲法法庭部分運作停擺,甚有部分大法官抱著不出席會議的態度,更令釋憲機關陷於困境,短期似無解,大法官作為「憲政維護者」的職能弱化,徒令全民期待落空。

我們研讀前大法官黃茂榮的見解,從法律解釋之「解釋循環性」,論「法律保留原則」和大法官的職能,甚有啟發。他寫著:「憲法第23條所制定之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之法律,在解釋上,依這種法律固得對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加以限制,換言之,法律限制憲法(有關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之規定,但這些法律必須依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有關的憲法規定被解釋。」

黃老師強調,憲法規定大法官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它意味著司法機關(大法官會議)在法規具體化上的終審權。(《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280-271頁)。

法律解釋解決憲政困境的可能性

政府頒《褒揚令》

換言之,這是憲法賦予憲法法庭的強制義務,具有終審權的大法官責無旁貸應進行法律解釋或憲法審判。

本書終章,黃老師提出「價值法學的特徵──引用法律原則作為形成體系的紐帶,其貢獻在於指出法律概念之儲藏價值的功能,或發現隱藏於法概念後面的價值,並以之為基礎展開其對「法律概念」與「法律原則」間之探討。
主要特點在於活化法律體系,使法律不 因體系化而僵化,具有開放性和動態性,可以接納日新月異及態樣萬千之生活事實,與之對應提供解決問題之新的或彈性的標準。這是人類追求至善的意志和能力的反映。而且一直處於發展中,而未至終點……。(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書卷末頁)

法律的學習切忌成為「純法條主義者」!筆者記得有幾回在舊台大法學院徐州路綜合研究大樓頂樓,向黃老師請益法學方法,他說著德文子句有點長的中文, 告訴我們:開放的體系很重要,它將日新又新!吾輩也應當不斷追隨黃老師學習法律解釋學和法學方法論,我們的社會法律制度有了「開放的、彈性的法律體系」,讀法律用法律的人才不會淪為「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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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櫻琴
陳櫻琴
擔任大學法律教授多年,研究財經法,關心產業發展。曾任過經濟專欄記者,說大人則藐之,關懷社會各面向,希望當9歲到99歲各式人物的傾聽者和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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