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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當狼師換學校,我們孩子換來什麼?從性騷教師流動看介聘制度修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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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潘威佑(社團法人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

近日一則新聞引發社會譁然,一名曾因性騷擾學生遭停聘一年的男教師,竟透過介聘平台進入花蓮某國中任教,引起當地家長強烈反彈,也促使地方教育單位緊急召開教評會討論是否退回該名教師的報到申請。此事不僅喚起大眾對校園安全的憂慮,也暴露出介聘制度與教師品行紀錄之間的落差。當一位曾被性平會調查認定違反專業倫理、並受停聘處分的教師,仍能順利登錄介聘平台並媒合成功,這背後的制度性縫隙,值得各界深思。

根據現行《教師介聘辦法》第16條規定,任教滿三年且考覈合格的教師,即可申請跨縣市介聘。此機制原意在於平衡各地師資資源,讓有志調動的教師能依志願與積分媒合新職。然而問題在於,介聘的平台設計多聚焦於年資、考績與志願排序,卻未設立針對曾有性平違失紀錄教師的預警機制。若教師雖曾遭停聘,但未被解聘、亦未列入「不適任教師」黑名單,便可能重新復職、再度進入平台系統,自動媒合他校職缺。這種只看形式資格、卻無實質審查前科的機制,形同讓曾經違反師德者,有機會繞過過去的處分,進入全新的教學現場。學生與家長往往直到媒合成功、報到在即,才驚覺不對,而校方也才急忙透過教評會補上最後一道把關。這不僅對被害者是一種再度傷害,也讓社會對教師制度的信任大打折扣。

我們不能否認每一位勞動者都應有工作權,教師亦然。惟教師不同於一般職業,身負教育與示範之責。尤其性騷擾、違反教育倫理的案件,若只是透過「停聘」了事,並未限制其再度任教或介聘,便無法防止潛在的再犯風險。現行制度將是否接受介聘的關鍵責任放在目的學校的教評會,看似保障學校自主,實則讓把關變成「事後補救」。一旦介聘程序未能及時終止,或學校審查不周,過往有失德紀錄的教師便可能重新站上講台,與新學生互動,潛在風險再次浮現。因此我們應該正視此類案例反映出的制度矛盾:一方面是對教師勞動權的尊重,一方面是對學生身心安全的保護,當兩者產生衝突時,國家與制度的選擇方向必須明確。

這起案例提醒我們,介聘制度亟需補上制度性的審查機制。應由教育主管機關建置「性平或失德紀錄警示系統」,在教師進入介聘平台前,設下初步篩選門檻。若曾經歷性平處分、違反教育專業倫理、或有尚在時效內之停聘紀錄者,應需先經中央或地方教育審查單位特別審核後方可進入媒合流程。此外《教師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亦應增修明文,針對曾被性平會認定有違失行為者,賦予學校更明確的拒聘權限,並建立通報平台,讓目的學校能即時獲得完整資料,避免訊息落差誤讓失德者重新執教。

這不只是對學生權益的保障,更是維繫整體教育體系倫理的關鍵一環。尊重教師不是放任失德,而是要讓真正具備品格與教學能力的教育者獲得應有保障;而對於曾有嚴重違失紀錄者,則需透過制度清楚劃出底線,讓教育現場不再承擔本不該承擔的風險。當制度不足以區隔正義與風險時,學生的安全將永遠只能寄望於偶然的發現與家長的抗議,而這絕非健全教育該有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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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威佑
潘威佑
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工作30餘年,曾任教師、國會幕僚、智庫研究員;主要關注台灣教育發展議題,目前擔任社團法人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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