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競爭需要運用大量的廣告,希望得到消費者的關注與買單,有些廣告做過頭了、太誇大了,有些廣告涉及不實在,因此檢舉廣告不實在到政府單位的案例也非常多。建商賣房子從賣預售屋開始,廣告支出巨大,因為建案的規模動輒10億30億百億都有,房屋代銷公司要幫建商賣預售屋,也必須是能做廣告的專家,才有辦法行銷建案。房屋仲介公司主要是賣一間一間的中古屋,一間中古屋房子的金額比較小,但是多年來房價漲翻天了,中古屋幾千萬甚至上億的也比比皆是,因此也需要做廣告,或到網路平台做廣告,這真是一個高度競爭的商業社會啊!
大家的壓力也太大了,而且愈來愈大,工作操勞生病,公司不賺錢,老闆與員工也容易生病,大醫院生意鼎盛、人滿為患,這麼多病永遠也醫不好。古人農業社會步調很慢,不必忙著看電視看手機,也沒什麼醫院,古代的生活跟現在的生活孰優孰劣,誰比較幸福,恐怕言人人殊,但是再怎麼忙,也希望放假的時候,可以跑到田園鄉下喘一口氣,呼吸新鮮的空氣啊!到底誰比較幸福?!
「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2.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3.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業者違反了第21條第2項,將有新台幣6~30萬元的罰則,所以房屋代銷公司與房屋仲介公司做廣告要非常的小心,不宜誇大及內容錯誤,一件中古屋推出廣告,不一定會售出,然而卻被檢舉廣告不實,需繳納罰款新台幣6~30萬元,那就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啊!最大的廣告不實在的鉅額處罰出現在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各行業如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在商品或廣告上有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見證(代言人)有引人不實被檢舉,那賠償的金額就非常巨大了,就不是6~30萬可以解決的,將被公平交易委員會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所以有一些大建商跟代銷公司都有被處罰的案例,處罰金額非常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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