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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放養申報到5月底 海洋局提醒漁民把握期限

記者鍾和風/高雄報導  115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將於5月31日截止,海洋局提醒漁民確實完成申報,才能保障當年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養殖漁業機具補助資格權益;另申報放養資訊有異動時(如:買賣、天災或疫病),則應主動備妥相關文件向養殖所在地之公所辦理異動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可透過放養量查詢平臺具體掌握產業動態。 依據「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作業規定,自本(115)年1月1日起,辦理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新放養者,申報人需填具養殖種類(主、副產物)之種苗來源相關資訊,並檢附進苗證明或單據;其種苗係自行採捕繁殖者應檢附切結書;於114年度已完成放養申報現仍在池蓄養者應檢附聲明書;觀賞魚放養申報或空池者則免附。 海洋局表示若放養現況有異動,如重新放苗、變換養殖物種、申報人基本資料變更、在池越冬、整池休養等情形等,應檢附佐證單據及資料到公所申請資料異動,萬一遭遇天災損害時方符合救助資格獲得補助,以加速復養。 最後,漁業署建置「養殖漁業放養量線上申報系統」已於115年5月4日於農業部數位整合服務APP正式上線,該系統提供養殖漁民便捷之線上申報服務,免去須親赴公所申辦之繁瑣流程與等待時間,相關操作手冊及宣導海報電子檔可參考下載網址:https://reurl.cc/18KONp 海洋局提醒漁友們可多加利用。

幹部船員配齊全漁船作業「尚」安全 7/1起須符合幹部配置始得出海作業

  記者高婕/高雄報導 自今(113)年7月1日起,長度24公尺以上未滿45公尺,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航行有限水域的漁船,須配置二等船長及一等大管輪各1名幹部船員,才可出海作業,請漁民朋友確實遵守規定,以免觸法。 海洋局說明,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2條附表5規定,長度24公尺以上未滿45公尺,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航行有限水域的漁船,應配置二等船長及一等大管輪各1名幹部船員;在110年8月23日修法前,得以報備兼任方式配置幹部船員,修法後,該等漁船規定自111年8月1日起應依規定配置上述2類幹部船員,始得出海作業,惟農業部漁業署考量疫情期間幹部船員訓練減(停)開班,故同意增加2年緩衝期,延自今(113)年7月1日起,該等漁船須符合現行幹部配置規定, 始得出海作業。 海洋局提醒,漁船出海作業,幹部船員務必要僱好僱滿,並且航行及作業期間一定穿著救生衣,開啟漁船安全相關設備系統,避免意外之發生,如果不慎發生災害時,即時通報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緊急救難服務專線118、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19及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02-23835781)進行協助,漁民朋友作業的安全,咱共同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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