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據電子商務領域的人士透露,同事與親友相約在台北市捷運站取物,曾遭站務人員制止,因為捷運站務員將「面交」視為《大眾捷運法》規定的「未經許可的商業行為」可罰款1500元至7500元。
網拍已成為當代普遍的購物方式,小型賣家常透過「面交」以節省運費成本。捷運公司卻要處罰7500元,這未免「管太多」了吧!桃園機場入境出口,每天不擠滿各個飯店旅館的接機取貨的人員?他們不是商業行為?為什麼桃機不取締,台北捷運要取締?
我幾乎每天進出西門站,站內那個販賣捷運紀念品的臨時攤位,就没見它顯示過經捷運公司許可的文號。再說有人利用站內所設置的WiFi下單、洽談商務,是不是也觸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要處罰7500元?可是站務員若當場舉發,不也觸犯個資隱私權?
「面交」在法律上屬商業行為完成後的交付程序,既然實際商業行為並非發生在捷運站內,就不應受該法限制,所以,相關單位顯然不該擴大解釋。
另外,新北市淡水區一家經營逾十年的機車行,年初突遭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告知違法。原來是《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十二米寬以內道路不得經營機車行,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將處6萬到30萬元罰鍰,升斗小民哪堪如此重罰。
機車業者大多是小本經營的服務業,她租不起大馬路的店面,只能在十二米寬以內的小路租屋開店謀生。據説若依此標準,新北市約有七成機車行必須受罰。
該規定是早年台灣省政府為了解決併排停車及噪音、污染問題而訂,沿用迄今已成「惡法」,六年前有市議員建議放寬,為何公部門不加修法放寬?而且也不思考修法前的執法尺度的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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