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消除「司法不公」的民怨,小英政府推動「司法改革」已完成了匯集各方意見,接著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而當前產生民怨的來源,除了「司法不公」之外,行政機關未能「依法行政」,以及訴願制度的救濟未能發揮應有的功能,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被喻為「一流的教授、律師、公務員」的李模先生(1922~2000年),民國82年出版回憶錄《 奇緣此生》第355頁提到,「行政機關都要設立訴願委員會,受理人民的訴願案件。其主要目的,是在行政機關有任何的違法或不當的處分,致使人民權益受到侵害時,讓人民有申訴的機會。……人民的冤屈才有糾正伸雪的機會;不致因壓抑而生民怨,積民怨而形成民心的背離。」
該書第356、357頁又指出,「但是我們實施訴願制度也有數十年之久,究竟效果如何,非常值得懷疑。人民的訴願案件,十有九敗,能獲得平反的,真是鳳毛麟角。……主要癥結還是因為行政機關,其長官或其主管人員並未了解訴願制度所以設立的真正目的,有許多人就在埋怨:許多行政機關的訴願主辦單位,就幾乎專為駁回訴願而存在。這其間有的是因為『官官相護』,上級單位視所屬單位為『己出』當然須加袒護,視人民則為『陌路』,沒有必要加以關愛。有的是因為覺得駁回訴願,才不致被認為圖利於人民而受人指摘,種種不正常的心理,結果是自己支了國家俸祿,而晝夜辛苦,只為國家樹敵。主辦訴願案件者如此,審核訴願案件的主管人員亦可能是如此。」
在李模先生回憶錄出版後5年,訴願法於民國87年10月28日由原有28條修正為101條。民國88 年2月3日制定公布「行政程序法」全文175條,其第一條(立法目的)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 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訴願法的大翻修,以及新訂「行政程序法」,旨在向法治國邁進,俾實踐公平正義。
不過,我們發現目前人民的訴願案件,仍然存在著十有九敗之情形。於是訴願被駁回後,繼之以「行政訴訟」,行政訴訟被駁回後,又繼之以「再審」。甚至再審被駁回後,又再繼以聲請大法官解釋。訴願案件與年俱增,各機關訴願委員會工作同人忙碌不堪,就是訴願制度失敗的明證。如果行政機關不為違法處分,或者訴願案件能為公正的處理,應糾正的加以糾正,人民有何致不惜勞民傷財而纏訟不止?由此可見,長久以來,民怨之無法消除,問題不在人民,而在行政機關偏離了依法行政之原則,以及訴願制度的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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