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4月7日A4版「布查屠殺『待查核』中國大內宣洗腦挺俄」報導,烏克蘭布查鎮平民遭俄軍屠殺引發全球公憤,但中國仍堅守挺俄路線不譴責莫斯科。中國駐聯合國大使張軍以「事件」而非「屠殺」來形容布查慘案,堅稱應進行事實查核。
又指出,張軍是在5日聯合國安理會的會議上做上述表示,這是中國官方首度對布查屠殺事件發言。但他並未如西方國家般指稱布查慘案為「屠殺」,而是以嚴重性較低的「事件」,並強調「相關情況和具體原因必須查清」。
依聯合國1951年1月12日生效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前言指出,滅絕種族係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違背聯合國的精神與宗旨,且為文明世界所不容。該公約第一條規定:「締約國確認滅絕種族行為,不論發生於平時或戰時,均係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承允防止並懲治之。」
又聯合國《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1970年11月11日生效)「序言」指出,深信有效懲治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為防止此種罪行、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鼓勵信心、促進民族間合作及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
該公約共有十一條,其中第二條:「遇犯在第一條所稱各罪情事,本公約的規定適用於以正犯或從犯身分參加或直接煽動他人犯各該罪,或陰謀伙黨犯各該罪的國家當局代表及私人,不問既遂的程度如何,並適用於容許犯此種罪的國家當局代表。」
平心而論,對於人民的生命權、自由權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在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的認知有些不同,民主國家大都認為「人權高於主權」,從自然法來看,人權是在國家之上的權利,而專制國家則執相反之立場「主權高於人權」。
最近,基輔市郊的布查鎮(Bucha)數百名民眾曝屍街頭,事證俱在,在俄軍離開後被發現,如果這不是俄軍所為,難道是烏克蘭人民集體自殺嗎?而俄軍如此的暴行不管稱為「事件」或「屠殺」,都逃不過「戰爭罪」的制裁。
在俄羅斯入侵烏克蘭期間,俄羅斯公然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及人權兩公約之規定,在烏克蘭境內俄軍的暴行造成無辜平民的傷亡,不管是「戰爭罪」的「正犯」或「從犯」都是制裁的對象,俄羅斯總統普廷也逃脫不了罪責,這樣才有「天理」與「公道」,合乎人權時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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