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上,臺灣至今仍舊是「不受承認的中國政府轄下的自由地區」
中華民國政府與憲法主張的是代表中國,而非代表臺灣
臺灣不受國際承認非因國名,而是因為憲政持續主張與中共爭奪對中國的合法代表權
只有宣示變更代表權為對臺灣,才可能突破困境成為法律上的國家,參與國際事務
臺灣就是中華民國?
從近年來的民意調查可以留意到,越來越高比例的臺灣人,認為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多數的我們,都認為我們的國家就是臺灣,而中華民國是我們的國名,臺灣=中華民國。然而,國民政府來台六十餘年,世界各國不論是聯合國、其下的國際組織,乃至於多數的國家,都不承認臺灣的地位。不知道有多少朋友曾經思考過這樣的原因到底是什麼?而我們的「臺灣=中華民國」認同觀,又是如何形成的?實際上,國際間不承認臺灣是一個國家的原因,並不主要是我們的「國名」,而是這個政府的本質,是希望向全世界主張「我才是合法的中國政府」。
世界各國否定的,並不是「臺灣作為一個國家」,而是因為「我們主張代表中國」,因此臺灣沒辦法成為一個國家。說穿了,就是「代表權」三個字。這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也只有一個臺灣;然而主張代表中國的政府有兩個,主張代表臺灣的政府,則是四百年來都沒有出現過。全世界也都知道,合法的中國政府並不是在臺灣島上的這一個。實際上,全世界多數國家都知道臺灣並不是中國,但這個美麗之島上頭的臺灣人,這六十多年來即便在擁有了民主的工具–選舉權之後,仍舊透過手上的選票告訴全世界:「我仍舊主張作為中國的一部分,我也支持中國統一作為這個政體的目標」。
國家是什麼
國際法上認定一個政治實體是否具有國家地位的方式,大略有三個常見的主張:其一是構成說,論者認為只要符合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的四個要素,便是一個國家;而有些主張認為只有得到他國的普遍承認,才能作為一個國家;最後一個,宣示說,認為只有這個地方的人民們,有作為一個國家的意願,我們才需要開始討論,她是不是符合常見的要素,而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國家。
構成說實際上只是描述一個國家通常會具有領土、人民、政府以及對外交往能力等要素;並不意謂具備了這些條件,就成為了國家,這是最常見的誤解之一。這個論點常見被攻擊的論點,便是蒙特維多公約並不是多數國家簽署或加入的國際公約,也尚不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並不具有實質上的效力,充其量便是一套「認定標準」。而承認說的基本問題,便是世界上有太多的國家並不互相承認;而撤回承認這樣的政治行為,難道便讓受承認國先前取得的國家地位歸於消滅?承認的意義,實際上在表示這個實體的國際法上人格完整的程度。
最貼近現實,而為世界各國和國際法學者所支持的,便是宣示說。強調的是四個國家要素,乃在討論國家法律上的事實狀態(legal fact),只有在這個政治實體的人民對外表達他們有作為一個國家的意願,我們才進入前面所提到事實狀態是否具備的討論。尤甚者,完成了對外宣示的動作,其實便相當程度地具備了國家地位。巴勒斯坦就是一個具代表性的例子,她在領土及人民的討論上都可能尚不完全,但早在1988年便透過國家委員會宣示其作為國家的意願,讓全世界知道這個政府代表的是巴勒斯坦,以及巴勒斯坦的人民。今天,早已有超過130個國家承認巴勒斯坦的國家地位,她已經具有相對完整國際法上的人格,也已經是聯合國的觀察會員國。
臺灣人主張過什麼?
但臺灣人到底說過了什麼?我們的憲法說明了我們是中國的政府,在增修條文中,甚至再次強調我們作為中國政體,是以統一中國為目標,而臺澎金馬是這個政體下的自由地區。牛津大學國際法學者James Crawford在其所著《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中專章討論臺灣地位。他強調,增修條款文並沒有明示我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意圖,無法藉此證明台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之所以不是一個國家,是因為台灣從未明白宣示獨立於中國之外,因此也沒有被承認與中國有所分別。台灣仍舊是一個處於內戰狀態之下的「地方性事實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
臺灣向來是國際法在討論國家地位時重要案例。只要在討論到,誰來認定一個國家是否擁有國家四要素、是不是有國家地位時,必然會把臺灣放進來。因為討論是否僅為實質國家,或是具有法律上地位的國家時,第一步就是人民要有意願「作為」一個國家,也就是宣示。「臺灣就是全世界唯一的例外」,所以我們的地位,甚至連進入討論的門檻都達不到。
伯明罕大學教授Colin Warbrick:…here are few instances where an entity which might plausibly claim statehood has not done so-the case of Taiwan is the only current example.
Jonathan I. Charney及J. R. V. Prescott也說明臺灣的國際上地位獨特,我們只能討論她具有什麼樣的國際上權利和義務,但沒辦法說臺灣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實體。(Resolving Cross-Strait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aiwa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uly 2000)
The status of statehood can be contrasted with the position of Taiwan, not a State but sui generis(獨特的) international person, the capacities of which depend upon the particular context in which it exercises its material powers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ne. We cannot say what Taiwan is, only what rights and duties it appears to have.(Charney and Prescott, 2000)
臺灣就是一個這樣獨特的存在,具備所有作為國家的條件,也無庸置疑地對任何外國具有排他、專屬我們所有的管轄權以及主權權利,卻從來不曾向這個世界表態,說出我們想作為一個國家這件事。四百多年被殖民的歷史直至今日,相較於過往的臺灣人,我們今天擁有了自己的國度,一個僅具「事實上」地位的國家;但我們確實是到了今日,仍舊把自己綁在一個中國的框架內,綁入那個康熙皇帝口中,跟我們自古都沒有關係的國家麾下,在裡頭翻轉而無所適從,開不了口說出自主的意願,而不被國際承認。即便得到了友邦的承認,卻是「我承認你為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這樣的內容。
變更代表權才是關鍵
臺灣的地位問題,根源就是「代表權」。世界各國拒絕承認的,是我們「代表中國」的主張,從來就不是因為我們主張代表台灣。這個根本的問題,至今絕大多數的人們都尚未意識到它之於臺灣的地位,具有關鍵的主宰地位。我們不是因為國名而進不了聯合國,事實上,如果我們變更了國名,卻繼續主張代表中國,不論我們投入多少人力、在政府上或者透過民間的力量推動入聯,結果是不會改變的。
必然地,也是任何推動臺灣作為正常國家等相關運動終將踏出去的第一步,就是讓我們的國會替臺灣人民宣示,主張這個新政府不再代表中國,而是代表臺灣。只有作出這樣的宣示,臺灣才會真正地脫離一個中國的框架,成為本質上自外於中國的另一個國家,並且跨過參與國際事務的門檻,也就是一個具有法律上地位的「國家」,而不再是「不被承認的中國政府轄下的自由地區」;我們也才不再是「不被承認的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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