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薪四法」中的《公司法》235條之1修正案今(1)日率先修正通過,在新修正法案當中,明訂公司章程應訂出以年度盈餘定額或比率分派給員工,作為員工酬勞,同時可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不過如果有累積虧損時,就得先彌補虧損;至於發放規定應由董事會董事2/3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以上同意決議。
公司法在「加薪四法」中是朝野最具有共識的一項,其他包括《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僅出了委員會,但因朝野意見分歧,目前仍在協商階段,尚無法三讀。
經三讀後的《公司法》修正條文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定額或比率,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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