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國民黨大聲疾呼要釋憲,雖然正常民主國家都理解「轉型正義」,不至於認有「違憲」問題,但就我國目前大法官全為時任總統馬英九提名的保守權力結構,更有大法官曾在美河市釋憲案中掩護前市長馬英九,社會仍要小心國民黨藉大法官之手,阻擋黨產條例生效的「反民主」風險。
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釋憲門檻需三分之一立委連署,以目前國民黨立委席次為三十五席,只要能尋求無盟或親民黨任三席立委參與連署,仍有機會通過釋憲的聲請門檻。
實體上,目前通過的黨產條例,追查黨產的手段僅有行政調查,與德國一九九○年代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比較,德國黨產調查委員會具有相當於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而我國追查黨產的立法其實相對「客氣」。
簡單的說,強力追查黨產的德國立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一九九六年宣告德國的黨產條例「合憲」,則較客氣追查黨產的台灣,如果大法官也秉持「轉型正義」的民主良知,我國黨產條例亦應認合憲。
但魔鬼藏在「程序裡」,就算黨產條例最後不會被宣告違憲,但國民黨仍可以在程序上搞鬼,畢竟目前的大法官結構,是連美河市釋憲文公告後,都會有大法官疑為馬前市長在美河市聯開案決策洩責,對個案投書、受訪,甚至不惜變造文書,竄改美河市釋憲案的大法官意見書,進行政治操作。
然而,大法官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揭示「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也就是說,只要大法官同意,就有權對已經三讀通過的黨產條例下「暫時處分」。
基此,一旦國民黨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大法官若未堅持民主憲政良知,配合國民黨進行程序操作,則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意旨,大法官在程序上可先「暫時處分」黨產條例,使黨產條例暫時無法生效,直接打臉新政府「轉型正義」的指標法案。
黨產條例通過,有助台灣民主憲政的正常發展,固然值得慶賀,但國民黨釋憲恐怕不是喊假的,公民社會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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