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台灣」的導演齊柏林發生墬機身亡的不幸,引發國人更聚焦亞泥採礦破壞生態的環保議題,當國家公園整座山被剷平成光禿一片,財團竟還能在短短3月繼續違法搶通關再挖20年,因此民意撤銷礦權連署瞬間衝破20萬,礦務局及經濟卻仍則堅稱一切合法,絕不撤銷。套一句小英評論兆豐案的話,真是「荒腔走板,匪夷所思」!
面對如此龐大民意為何當局仍有恃無恐?因礦業法嚴重扭曲傾斜財團,第31條內容讓礦權展限呈現「原則許可,例外否準」的狀態,使得礦業獨大,行政官員有不得不准的藉口與壓力,而第47條更讓採礦者可以合法占用他人土地,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精神,因此人民才大聲疾呼修改礦業法,而礦務局及經濟部卻以依法行政之名,拒絕民意撤銷亞泥展期,原應保護國家資源及人民權益之礦業法,反而成了官商勾結侵害國家人民權益的保護傘,何其諷刺。
年底要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也好不到哪裡去,納保法第20條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由稅捐機關指定,試想升遷考核都操在稅捐主管手上的稅保官,哪敢做出與上級相違背的處分?第21條更規定「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者,自法院作撤銷或變更裁判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時效居然長達15年,是刑事妥速審判法8年的2倍時間,還算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嗎?難怪有人譏諷法條名稱應改為「納稅『機關』權利保護法」還差不多,顯見納保法制定之離譜情況,也不遑多讓。
由此可見國內法規,充斥許多與人權保障背道而馳的條文,處處顯露政府威權統治心態未除,雖國際兩公約施行法已納入國內法,但其法律位階卻未受重視,僅成為保障人權的樣板,司改之際,若不及時整飭修訂不符人權的法規,不僅無法達到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真正目的,更讓法律的霸王條款變成侵犯人權的幫兇,禍害全民,此為人民所不樂見,那執政者看得到後遺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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