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古代中國歷史的,都知道中國第一個盛世是西漢的「文景之治」,當時的漢文帝和漢景帝簡政便民,於是四海祥和,國家快速發展。其中最有名的乃是漢文帝二年,他頒布了〈除誹謗妖言法詔〉,將誹謗完全除罪化。
兩千年前,漢文帝就將誹謗除罪了
在這個皇帝命令裡指出,如果一個國家有誹謗妖言這種罪名,則當官的就不敢進言,害怕會被套上罪名,皇帝就聽不到指責他過失的言論,因此漢文帝對誹謗的罪名,「朕甚不取,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意思就是說,他非常反對誹謗這種罪名,如果有人被起訴誹謗,政府司法單位根本不應辦理。西漢文帝是西元前二世紀的時代,距今已二千三百多年,當時就知道為了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必須將誹謗除罪化。古代中國在二千三百年前就知道言論自由的重要,難怪當時社會進步,成為第一個盛世。
無論誹謗或妨害名譽,其實都應除罪化,其理由為:
一、人們對公共事務都有評論權,但評論者並沒有實質權力,所以評論難免與事實真相會有出入;但有出入並不意謂這是誹謗或妨害名譽。頂多只是使評論者的公共信用受到質疑而已。如果要求評論無誤,那就是對評論行為課以不可能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言論自由權應該大於評論無誤的責任。
二、所謂的誹謗及妨害名譽,它究竟傷害到什麼?或妨害到什麼?都沒有客觀認定的標準,多半只是當事人一廂情願的說辭,據此而入人以罪,自然難以服眾。因此只要評論的邏輯言之成理,都應除罪化,也不能提起民事賠償之訴。若保留民事賠償,仍是司法的騷擾。近年來台灣官員動輒以名譽受到傷害提出民事賠償之訴,只不過是將刑事轉移到民事,用罰錢取代課刑,限制言論自由的本意始終未變。
祭出民事訴訟,仍是以司法限制言論
三、因此司改會分組會議決議,應將妨害名譽除罪化。如自認名譽受損,卻仍可用民事訴訟求償,這是為德不卒,不倫不類的決議。台灣若要肯定言論自由,就應把限制言論自由的小路全部堵住,誹謗要除罪、妨害名譽也要除罪,而且不容以民事求償的方式來騷擾言論自由。漢文帝在〈除誹謗妖言法詔〉說道,人民的言論自由會有許多缺點,人民的認知有限,人民也很愚笨,拿不住分寸,但所有這些缺點,在言論自由的大原則下,都可容忍。在兩千三百年前他就有這樣的判斷,今天的人怎麼可以在他之下!
言論自由應是自由社會的最高價值,這種價值不容被任何小技倆所侵犯,不容許用罪名侵犯,也不容許用賠錢當手段來侵犯,除罪就要除得乾乾淨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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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先生為一位知名文學家、政論家,也是知名社會觀察家,目前為民報總主筆,在蘋果及天下雜誌也有專欄,經常思考世界的新視角。除此,他也是個專業讀書人,凡是國內出版的中、外文書,都有他的推薦序。值此政府高舉改革大旗之際,針對台灣未來的改革之路,將一一剖析,發表他個人的看法與大家分享,歡迎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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