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前總統的人權、自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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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1月5日A14刊載台北地院楊坤樵法官所撰「為受刑人打開法院大門」一文指出,身體不受傷害、健康…等自由、權利,不當然因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必須犧牲,即使是為了監所管理的目的,也不應完全剝奪。以上的見解合乎聯合國「囚犯待遇基本原則」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規定。
 
聯合晚報1月5日A1報導阿扁前總統保外就醫「不可做的3件事」,其中有關「不可擅換指定以外的醫院就診」之規定,顯然有剝奪受刑人醫療人權之嫌。按阿扁總統在監獄內接受治療已無法達到療效,才給予保外就醫。難道獄方所指定的醫院,一定是最具有權威性、專業知識嗎?如果限制病患的就醫處所,也是剝奪受刑人的醫療人權,這不應當發生在文明、法治的國家,除非是獄方希望受刑人無藥可治而「自生自滅」,這未免太殘忍了吧!
 
又有關「不可參與政治活動」及「不可參與顯然與疾病無關的活動」,均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例如日本、美國國會議員前來拜訪阿扁前總統,是否為「參與政治活動」?因此主管機關的認定裁量空間很大,是否預留一個月後,要將阿扁前總統「回籠」送入黑牢的陷阱,阿扁前總統的人權、自由何在?引人質疑與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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