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農舍炒作新規 買農舍須實際務農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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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農舍炒作,內政部原已修正「農舍興建辦法」必須限定為農民,但最後卻將「興建」與「購買」分割處理,內政部4日將公布實施《農舍興建辦法》,限定僅農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及檢附有從事農業生產證明的自然人可興建農舍。但在農舍移轉承受部分,則由政院於3日通過修改《農發條例》,規定必須實際務農1年以上才可承受。由於後者必須送立院審議,反讓農團擔心,修法變數勢必大增。
台灣農地種滿農舍幾乎成了另一種奇蹟,為遏止農地、農舍炒作,農委會年中便已著手修改「農舍興建管理辦法」,但送內政部過程一波三折,今日終於有明確方向。原本農委會規劃農舍興建、轉移均必須以農民為限,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但其中農舍轉移承受人資格,因有外界聲音認為逾越母法《農業發展條例》,導致最後將「興建」與「轉移」分割處理。
在興建部分,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修改「農舍興建管理辦法」,針對興建農舍農民資格加強規定,新辦法中明訂,未來有三種民眾可以興建農舍,首先是具有「農保」的被保險人,就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其次則是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亦即「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三種為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但此種人必須檢附證明資料證明,例如營運計劃書並經審核通過後才可興建農舍,並經審核通過後才行。
而在移轉部分,內政部表示,「農舍興建管理辦法」在修正預告期間,針對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條文,被批評有逾越母法《農業發展條例》的疑慮,因此改採修改《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1,原本條例中並未規範農舍承受人須有農民身分,修改後規定農舍移轉的承受人也必須是實際務農1年以上之農民,但透過繼承、配偶或二等親內直系血親贈予及法拍的人不在此限。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也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由於農發條例本來就規範農舍起造人必須是農民,因此這次主要針對移轉承受的部分再加強規範。他強調,農地自由買賣不等同於農舍自由買賣,農民買農地作農用、蓋休息或工作建物都可以允許,但這次修法就是禁止把農舍當成別墅炒作。
只是這項修法因為《農業發展條例》必須送交立法院審議,這也讓農團大為光火,長期關注宜蘭農地炒作問題的「守護宜蘭工作坊」便po文批評行政院是在推卸責任,他們認為,農舍農地買賣承受人資格必須是農民,早在預告時就已通過法規會審議,立委如果質疑法制程序,應該去跟法規會對質,原本可以行政權公告實施,如今要送進立法院去表決三讀,恐怕徒增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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