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6月17日A5報導,菲律賓外交部15日表示,菲國2013年曾向聯合國國際法院(ICJ)提出外交控訴,指中國在南海地區的主權聲明違反聯合國海事法的規範,此案下月7日將在荷蘭海牙國際法院審理。
查該案為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將中菲之間的南海爭議,提交國際法院強制仲裁,菲律賓並於2014年3月30日正式向仲裁庭遞交訴狀,其依據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
依2014年12月出版《中菲南海爭議10問》(吳士存主編)第28、29頁記載,中國認為菲律賓將其所提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三類,包括(一)、中國在「公約」規定的權利範圍之外,對”九段線”(即中國的南海斷續線)內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二)、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岩礁、低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浬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以及(三)、中國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航行權利和自由。
該書第33頁指出,中國認為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實質為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且認為菲律賓在仲裁訴求中對南沙群島作出”切割”,只要求對其聲稱的”中國佔領或控制的”島礁的海洋權利進行判定,刻意不提南沙群島中的其他島礁,包括至今仍為菲律賓非法侵占或主張的島礁,旨在否定中國對整個南沙群島的主權,否認菲律賓非法侵占或主張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事實,從而篡改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性質和範圍。
又指出,中國認為「菲律賓還刻意將中國台灣駐守的南沙群島最大島嶼―太平島排除在”中國佔領或控制”的島礁之外,嚴重違反了一個中國的原則,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顯而易見,此類仲裁事項的實質是中菲有關領土主權的爭端。」
雖然中國認為,國際法院仲裁庭對於菲律賓單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爭端提起的強制仲裁明顯沒有管轄權。又,菲律賓提起仲裁是對「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濫用。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不過,國際法院仲裁庭7月7日即將審理該案,中國檔不了該件仲裁案的進行。
目前,「一中各表」、「一中同表」成為熱門話題。前述菲律賓與中國間產生「一中原則」的歧異見解。中國所謂的「一中原則」不是法律,也不合國際法原則,其在此件仲裁案審理過程,是否對於太平島的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值得我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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