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罰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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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管理陸資來台,面臨法令上的困境,有個案以「真陸資假外資」方式,被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處罰,並下令停止投資行為或撤回投資。據投審會表示,此為通案處理「陸資登記為外資」來台,但其中有一被處罰的對象是眾人注目的「阿里巴巴集團」。
其係以「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公司」在台灣登記為外國公司經認許,同類被處罰的尚有「香港商淘寶公司」;且據調查,這兩家電商都登記都位於同一地址,負責人亦相同。
2014年2月新加坡商阿里巴巴被投審會處罰鍰12萬元,並應在6個月內,停止或撤回投資。被處分人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支持經濟部的處分,9月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也就是阿里巴巴和淘寶網等公司如不重新依陸資規定申請登記,會面臨撤資的命運。
由於該案涉及法令適用的問題,目前台灣社會欠缺共識,對於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那些產業、開放那些項目,爭議甚大。產業界希望吸收陸資以壯大規模,但對台灣有競爭力的行業或商品,又期待政府嚴格管控。
據投審會調查一、二十家陸資但卻登記為外資,如其經營者有股權變動,依規定應重新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申許登記。經調查後,發現有若干僑外資因股權變動,大陸人民「投資比例超過3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即認定屬於陸資。
阿里巴巴公司從中國起家,透過很多境外公司(BVI)一層又一層在世界各地攻城掠地,據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所記載者,該公司自述其全數股權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阿里巴巴網絡國際(BVI)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上層之百分百控股公司,依序為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網絡國際(開曼)控股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阿里巴巴網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及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等多家。
最後控股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係間接持有在台灣營業的「新加坡商阿里巴巴」100%股份,據該公司自行計算,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之股份比例合計未逾30%。經濟部則不如此認定,雖該案陸資的計算,一層一層估計未逾30%,但此一控股公司是陸資,對在台灣的公司「具有控制能力」,違反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即公司的股權結構一旦從外資轉為陸資,應另依兩岸管理投資的辦法重新申請登記。
我國的投資管理,對於來自僑外資或陸資,各有不同管理原則與法令,對僑外資部分,近年來愈趨寬鬆,但於陸資部分則加強查核,建立許可申報制的必要性,主要是國家安全與金融穩定,也就是對關鍵性產業,涉及台灣競爭力者,對陸資來台仍有疑慮。
目前的管理法令位階,是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採許可制管理,並在第3項規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亦即目前經濟部根據兩岸條例所授權的法規命令加以管理, 但概括的授權容易替行政機關開一扇方便之門,例如在104年3月最新修正的第8條,對於陸資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只要報行政院核定即可,欠缺國會監督。其次對於禁止陸資事業,亦採抽象式規定,包括如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等等。此些不明確的規定,確實造成行政院開放陸資的項目,立法院卻管不著的現象。
陸資挾龐大資金來台,台灣對其又怕又愛,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涉及由立法院制定監督條例後再談,而「貨品貿易」的談判亦因大選在即,並無具體的談判結論。由此看來,兩岸貿易往來的幅度和速度應尋求社會基本共識,透過國會監督並取得較大的監督權,對陸資來台政策,應採取和「外國人投資條例」的立法框架相同,由立法院制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條例」,以提升至與管理外國人投資相同的法律位階。
總之,對於陸資的態度,目前和僑外資的管理不同調,確實為管制機關的一大挑戰,對當前爭議甚大的陸資項目,建議應由立法院制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條例」(陸資條例),才能確保國會對此一議題的監督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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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櫻琴
陳櫻琴
擔任大學法律教授多年,研究財經法,關心產業發展。曾任過經濟專欄記者,說大人則藐之,關懷社會各面向,希望當9歲到99歲各式人物的傾聽者和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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